曾因“敲诈勒索罪”被羁押1004天的职业打假人黄林(化名),获得无罪判决后,于近日拿到国家赔偿决定书。
2017到2018年间,黄林在东莞市多个镇街的商店购买来自境外的进口食品,后以商家销售的商品没有中文标签、来自日本核辐射地区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当地食药监局举报后,再向商家协商索赔。2019年11月27日,黄林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羁押,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0元。
此后黄林上诉,该案件被发回重审、改判二年九个月。黄林再次上诉,最终于2023年11月8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刑事判决,判决黄林无罪。
该案对消费者维权与敲诈勒索罪界定的案件有何影响?如何平衡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权与防止恶意索赔之间的关系?记者采访了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宇昊律师。
孙宇昊
孙宇昊表示,在司法实践中,消费者维权与敲诈勒索罪的界定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例如:(1)调查行为人是否具有真实的消费经历和合法权益受损的事实;(2 )调查行为人是否使用了威胁、恐吓等不正当手段;(3)调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确实存在上述情况,并且其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常维权的合理限度,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孙宇昊介绍,以主观目的方面举例而言,消费者维权通常基于真实的消费经历和合法权益受损的事实,其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权行为是基于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希望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孙宇昊说,敲诈勒索罪则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在“维权型”敲诈勒索中,行为人可能打着维权的旗号,但实际上是通过夸大或虚构商品质量问题,以威胁、恐吓等不正当手段向商家索要经济赔偿,借此实现获利的目的。
“黄林的案件判决对于消费者维权与敲诈勒索罪的界定具有重要影响,有助于消费者更好地理解自己的权利和合法维权的途径,同时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参考。”孙宇昊表示。
对于如何平衡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权与防止恶意索赔之间的关系,孙宇昊表示可以考虑以下几点:
(1)消费者维权有助于增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击生产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这是应当被提倡的维权行为。立法和执法机关应当明确消费者维权的界限和程序,明确对恶意索赔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对“知假买假”者的索赔行为进行规定。恶意索赔通常指通过伪造事实、制造虚假证据等方式进行索赔的行为,这不仅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增加企业经营负担,还强占行政司法资源,败坏社会风气。恶意索赔行为的特点包括团伙化、职业化运作,以及通过私藏、夹带过期食品、伪造标签内容等手段伪造商品异常情况并进行投诉索赔。
(2)优化消费投诉举报处置机制。司法机关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出台优化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对认定为恶意投诉举报行为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则终止调解并告知相关人。鼓励市场主体及时向辖区信访、市场监管部门共享恶意投诉举报人信息,如全国消费者申诉举报热线12315、市长12345热线等政府投诉平台可比对共享信息,减少非正常投诉占用行政资源和考评指标。
(3)行业共享恶意投诉举报异常用户名录。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及相关行业组织,依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判定标准,汇集各企业反馈的职业索赔人员名录及案件,定期通报行政、司法、信访、信用管理等部门,防范滥用投诉举报诉讼权利,增加职业索赔行为人信用监管信息。
(4)通过教育和宣传来综合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增强维权能力,使其能够更加理性地对待消费维权,避免盲目跟风或被不法分子利用。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周伟良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周伟良
视频/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周伟良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蔡凌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