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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支持非遗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设立名家工作室
2024-09-12 16:19:48
广州日报新花城

日前,清远市人大常委会就《清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通过清远人大网、“清远人大”微信公众号以及《清远日报》、粤当家微信小程序等平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关注该项立法的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24年9月28日前将有关意见和建议,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清远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

非遗项目种类繁多,各自的历史背景、文化价值、存续状态和传承条件都不尽相同。《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分级分类保护,根据非遗项目的属性、特点和需求,采取更为精准和有效的保护措施,从而提高非遗保护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除采取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外,还要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分级保护,如:

对国家级代表性项目设立专题展示、传习场所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馆,支持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设立名家工作室;

对省级代表性项目,根据需要设立专题展示、传习场所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馆,支持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设立名家工作室;

对市级、县级代表性项目,支持设立综合性展示场所。

同时,《条例(草案修改稿)》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属性、特点以及存续状况实行分类保护方式,包括:

对已丧失代表性传承人、客观存续条件已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通过收集图片、文字、录音、录像等相关资料和实物,按照相关工作规范和操作指引建立档案库,对代表性传承人进行影像记录,实行记忆性保护;

对濒临消失的、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制定抢救性保护方案,优先拨付实施抢救性保护所需经费,实行抢救性保护;

对具有市场需求和商品属性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以及传统医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现状和市场情况制定扶持政策,实行生产性保护;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探索建立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及其保护扶持机制。

《条例(草案修改稿)》还提出对非遗代表性项目进行特色保护,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具有本地特色的英石假山盆景制作技艺、瑶族耍歌堂、瑶族婚俗、(连南)瑶族长鼓舞、连山瑶族小长鼓舞和瑶族布袋木狮舞等各级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展特色保护。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曹菁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吕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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