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在官网公示了《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八章55条,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牌证管理、道路通行、消防安全等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征求意见稿》实施后,小区物业管理方应该在其中承担哪些责任?新规实施后会对物业管理公司在电动自行车管理方面提出哪些新挑战?近日,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党支部书记贺栩模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物业小区是电动自行车使用中的一个重要场景,所以,物业管理公司是电动自行车管理中的重要一环。《征求意见稿》对物业管理公司在电动自行车管理中的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以后在电动自行车管理方面,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切实履行起自身责任,不能当‘甩手掌柜’了。”贺栩模说。

对于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充电问题,《征求意见稿》作出了多项规定。第三十一条“场所设施规划”中提到: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纳入新建居住项目配套;既有居民住宅小区利用住宅小区内的公共空间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涉及规划调整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优化办理流程;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商业区、地铁周边等公共开放空间规划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第三十二条“停放充电设施建设”中提出:区人民政府应当评估本辖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需求,结合实际制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布点计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消防救援机构等行政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相关规划、计划和标准,推动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对于这些新规,贺栩模表示,广州接下来会增加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的供给,这对于广大电动自行车车主和物业管理公司来说都是一个好消息。有了政府政策层面的支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难的问题会有所缓解,这也有利于物业管理公司化解和业主之间因为电动自行车停放产生的矛盾。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停放管理”中指出:既有建筑场所已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驾驶人应当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停放场所;未停放在停放场所的,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后应当及时劝导处置。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管理区域内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停放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协助处理。贺栩模表示,这对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电动自行车管理中的责任提出了更高要求。比如,物业管理公司发现管理区域内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停放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或者向有关机构报告并协助处理。“这实际上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在电动自行车管理中必须主动作为,积极担负起在电动自行车管理中的责任,不能当‘甩手掌柜’,不能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安全风险视而不见,而是要积极行动起来。”贺栩模说。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肖欢欢 实习生:区子晴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肖欢欢 实习生:区子晴
视频/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肖欢欢 实习生:区子晴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蔡凌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