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员工“再就业”,不幸因工受伤,能算工伤吗?年近花甲的张某某为此和公司闹上了公堂,公司认为张某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公司系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为此不应认定为工伤。法院会如何判决?

2022年1月1日,56岁的张某某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清洁、保洁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雇佣合同》。2022年10月22日,张某某在处理垃圾的过程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经诊断为左足第3、4、5跖骨基底部及远端骨折,左足外侧楔骨、骰骨骨折,左足第2、3近节趾骨基底部撕脱性骨折。
之后,张某某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深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受理并调查。经查,系统显示张某某无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记录,遂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然而,某物业公司不服,认为张某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某物业公司系劳务关系,发生由他人引起的意外伤害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张某某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
深圳市盐田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纠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工伤保险制度并没有明确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且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条例》保障范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的精神。
本案中,张某某进入某物业公司工作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张某某发生工伤事故,具有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为此,法院判决驳回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深法宣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胡群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