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拟于2024年9月进行第三次审议并交付表决。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官网30日公布《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全文,并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据《征求意见稿》,市人民政府综合考虑交通出行合理需求,可以对电动自行车实行总量控制,并明确本市不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一年内有闯红灯、超速行驶、逆向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受到十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相关违法信息将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自5月16日0时起,广州白云区三元里村实施所有电动自行车、五类车禁止入村停放后,5月24日摄,三元里村外电单车集中停放区域电动车自行车等有序摆放。
关键词:生产销售
非法改装加装 经营者最高罚十万 个人最高罚五千元
《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用于本市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软硬件必须具有防篡改设计,不得为提升最高设计车速等非法改装预留空间。禁止销售非法改装、加装以及拼装的电动自行车。
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不具有防篡改设计的电动自行车,或者销售非法改装、加装、拼装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非法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其中,禁止破解防篡改设计,改装电动机、控制器、蓄电池。违反这一款,经营者非法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非法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再次非法改装、加装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个人非法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还禁止:拆除或者改动限速装置,使最高设计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加装蓄电池,加装伞具、车篷、车厢等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加装或者改装高强度照明装置、反光装置、高分贝喇叭、音响等影响通行安全的设备;其他更改最高设计车速等原车出厂设置技术参数和影响通行安全的非法改装、加装行为。
关键词:通行限制
全天禁止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内环路及其放射线、过江隧道等道路行驶
关于限制、禁止通行,《征求意见稿》规定,电动自行车全天禁止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内环路及其放射线、过江隧道、人行道,未设置独立非机动车道的路肩、桥梁、隧道、高架路、立交桥以及其他禁止通行的道路行驶。

5月24日摄,三元里村外一公交车站周边没有乱停放的电动自行车。
违反上述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禁止驾驶非法改装、加装以及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违反此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恢复或者现场无法恢复原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注销登记。驾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依法收缴、销毁车辆。
禁止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违反此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悬挂车牌,《征求意见稿》规定,未按照规定悬挂本市登记的有效号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驾驶人应当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实施倒挂、侧挂、破坏或者故意污损、遮挡号牌等影响号牌识别的行为,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号牌。违反此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通行规定
三次以上违法拒不接受处理的 可以扣留车辆
在道路通行规定上,《征求意见稿》在第二十五条和二十六条进行了详细规定。
二十五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确须在未设置非机动车道的路肩通过的下车推行。
(三)驾驶人和乘坐人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四)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而无法通行的,可以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驶回非机动车道。
(五)转弯前,注意瞭望,伸手或者开启转向灯示意;转弯时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车辆正常行驶。
(六)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雾、霾、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光,减速慢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通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超过十五公里。
(二)逆向行驶。
(三)醉酒驾驶。
(四)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讯工具,浏览电子设备以及吸烟、饮食等妨碍安全驾驶。
(五)在行经交通流量大的路段、交叉路口、人行横道、窄桥、急弯、陡坡、隧道等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时超车。
(六)牵引动物或者拖拽载人载物装置。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查处超速行驶的,应当查明原因,有非法改装、加装导致超速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职责分工将信息线索移交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电动自行车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所有人、驾驶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通知后拒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关键词:停放充电
物业服务人对违停、充电行为未劝阻、制止 情节严重最高 罚款五万
《征求意见稿》要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纳入新建居住项目配套。

5月24日摄,广州三元里村外设有共享电池充电柜。
既有居民住宅小区利用住宅小区内的公共空间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涉及规划调整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优化办理流程。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商业区、地铁周边等公共开放空间规划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
停放管理上,要求既有建筑场所已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驾驶人应当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停放场所。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路侧临时停放区内规范停放,不得在临时停放区外的道路停放。
在临时停放区外的人行道停放电动自行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在车行道停放电动自行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消防安全方面,《征求意见稿》也细化了禁止性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携带电动自行车以及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二)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以及蓄电池充电。
(三)在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四)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插座给电动自行车以及蓄电池充电。
(五)使用与电动自行车以及蓄电池不匹配的充电器充电。
(六)为非法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服务人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未劝阻、制止,或者未及时报告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物业服务人为单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物业服务人为个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专用号牌车辆管理
一周三次以上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实行派单管控
对用于即时配送等民生服务行业的电动自行车,《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核发专用号牌。

5月24日摄,三元里村一出入口,工作人员准备好临时出入证给快递小哥送餐人员等车辆通行使用。
驾驶用于即时配送等民生服务行业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专用号牌。未悬挂专用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电动自行车限制通行的道路,应当考虑用于即时配送等民生服务行业的电动自行车的通行需求。
《征求意见稿》对即时配送等民生服务企业提出了安全管理措施要求,并提出即时配送企业应当按照遵守交通规则、守法行驶可完成配送任务的标准,考虑驾驶人步行、等候等因素,合理设定配送时限、路线。
即时配送企业应当对一个星期内有闯红灯、超速行驶、逆向行驶等三次以上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人实行派单管控。
即时配送企业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或者一个月内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人数超过企业驾驶人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的,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
关键词:信用管理
十次以上行政处罚 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一年内有闯红灯、超速行驶、逆向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受到十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的规定,将相关违法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将相关违法信息通知其所在单位。
外卖等即时配送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管理义务被处以行政处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依照《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的规定,将相关违法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魏丽娜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庄小龙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黄馨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