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出租车、公交车,或将成为城市出行服务的日常。记者了解到,《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拟于2024年8月进行第二次审议,并提交表决。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广泛听取民意,广州市人大官网公布草案原文并征求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稿》提出,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在高速公路、机场、港口、车站等干线和交通枢纽开展创新应用,并支持用于城市公交、出租车等出行服务场景。
广州生物岛试运营的自动驾驶小巴。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骆昌威
▌支持南沙开展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
《征求意见稿》聚焦破解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集聚度不高、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道路及场景应用开放不足、商业运营落地难等突出问题,积极打造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生态和智慧交通产业集群,加快培育发展智能网联汽车领域新质生产力。
所称的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通信与网络技术,可以与外界实现智能信息交换,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的汽车,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三种类型。
今年5月,小马智行获得广州首家智能网联汽车高快速路测试许可。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耿旭静、董业衡
《征求意见稿》提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发展活动,协调推进和落实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南沙区开展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协调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智能网联汽车产业联动,促进与前海、横琴等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区域的出行服务互认,推动与国内外先进地区的交流合作和产业链对接,促进标准互认、场景互通、区域协同、产业融合。
产业发展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市场为主导、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推动、支持和引导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重点突破车规级芯片、智能传感器、自动驾驶算法、车载操作系统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
▌ 应当配备驾驶人或者随车安全员
混行试点区建设上,《征求意见稿》提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线路连通、成片连片、区域互联的目标,逐步有序推进全市人类驾驶和自动驾驶混合运行试点区建设。
并且,混行试点区应当以多种方式加大智能网联汽车投入、加强车路云一体化建设,推进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和服务全域应用,探索不同阶段智慧城市、智慧交通运营管理服务模式和相关管理措施,并向有条件的其他区域推广。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域开放智能网联汽车运营道路,推动与周边城市已开放道路互联互通。
资料图/新华社
对于驾驶人、安全员的配备,《征求意见稿》要求,有条件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配备驾驶人或者随车安全员。自动驾驶功能开启时,随车安全员应当处于车辆驾驶座位上,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和周围环境;车辆发出接管请求或者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时,随车安全员应当立即接管车辆。
高度自动驾驶以上级别的智能网联汽车上道路行驶,经测试认定和检测合格后,可以由远程安全员进行应急处置。远程安全员应当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发现车辆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或者系统提示需要接管时,应当及时处置,保障车辆安全运行。
▌ 支持用于城市公交、出租车等城市出行服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应用场景创新,按照从简单到复杂、低风险到高风险等原则,稳妥有序推进智能网联汽车规模化运营发展。
《征求意见稿》表示,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在高速公路、机场、港口、车站等干线和交通枢纽开展创新应用,并支持用于以下场景:
(一)城市公交、出租车等城市出行服务;
(二)除危险货物运输外的物流配送、快递配送;
(三)摆渡接驳、环卫清扫、治安巡逻等城市运行保障;
(四)国家和省市支持开展的其他应用场景。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智能网联汽车应用场景目录征集机制,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应用场景推广等方面自主创新、协同创新。
黄埔区试运营的无人驾驶网约车。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文静、陈馨、李斌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社会组织等可以联合设立智能网联汽车安全保障基金,因智能网联汽车遭受人身、财产损失不能得到及时赔付的,智能网联汽车安全保障基金先予支付。
▌智能网联汽车外观应有显著标识
《征求意见稿》提出,智能网联汽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悬挂或者放置机动车号牌,外观应当具有能够提醒其他车辆和人员注意的显著标识。
对于数据信息的采集存储,《征求意见稿》要求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应当落实数据分级分类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要求,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采集与本企业的车辆行驶和交通安全无关的信息,不得采集超出应用需要的信息,不得非法采集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去年12月,南沙开展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无人商业化混行试点。
智能网联汽车有关企业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运营等创新应用活动时,应当保证汽车车载设备按照规定连续、完整记录和存储汽车事故或者故障发生前后有关位置、运行状态、驾驶模式、车内外监控视频等数据,数据存储期不少于三十日。
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活动的企业应当在有关部门全程参与下,对责任事故过程进行技术分析,形成事故分析报告,及时报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保存不少于一年。
▌ 属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责任的 由试点主体、运营主体承担责任
对于备受关注的法律责任,《征求意见稿》明确, 智能网联汽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情形,配备驾驶人或者随车安全员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驾驶人或者随车安全员进行处理;不配备驾驶人、随车安全员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车辆试点主体、运营主体进行处理。
能够确定交通违法是自动驾驶系统原因导致的,按照规定对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主体或者试点主体、运营主体进行处理。
智能网联汽车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运营期间造成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开展调查处理,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智能网联汽车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运营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责任的,由车辆试点主体、运营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智能网联汽车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由车辆试点主体、运营主体进行赔偿后,依法向生产者、销售者追偿。
▌ 反映意见建议渠道
于8月15日前点击填报链接或者扫描二维码填写意见,也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填报链接:
https://zhrd.rd.gz.cn/zhlf/#/manage?id=2024072506d0573851de4f309fcaa3c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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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魏丽娜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映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