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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落地,明确新旧支付业务衔接方式
2024-07-26 18:56:06
广州日报新花城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出台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该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记者通过对比发现,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实施细则在关键条例的解读上并没有显著变化。

《实施细则》的主要目的在于进一步细化《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为支付机构的规范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行政许可要求。按照《条例》设置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细化支付机构设立、变更及终止等事项的申请材料、许可条件和审批程序,持续提升监管规则透明度,优化营商环境。

博通咨询的金融行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表示,从《实施细则》来看,支付机构从申请设立到董监高任命、股权和名称变更等,都需要先向分支机构提交报备和审查,部分事项甚至可以由分支机构自行决定结果。对于存在跨地域经营问题的机构,还需要征求相关管辖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审批意见。

二是细化支付业务规则。明确支付业务具体分类方式和新旧业务许可衔接关系,实现平稳过渡。规定用户权益保障机制和收费标准调整要求,充分保护用户知情权、选择权。

王蓬博提到,由于实际业务付款和收款相分离,市场普及率最高的条码支付业务的归类方式预计将继续沿用。例如,微信支付和支付宝等机构仍需为线下实体商户提供服务,并同时持有“储值账户运营Ⅰ类”业务许可和“支付交易处理Ⅰ类”牌照。

三是细化监管职责和法律责任。明确重大事项和风险事件报告、执法检查等适用的程序要求。强化支付机构股权穿透式管理,防范非主要股东或受益所有人通过一致行动安排等方式规避监管。此外,还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的处罚权限和措施。

四是规定过渡期安排。明确已设立支付机构应在过渡期结束前,达到有关设立条件、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等要求。过渡期为《实施细则》施行日至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不满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

王蓬博认为,支付机构准入门槛的提高可能会进一步促进行业的“出清”。“相比于注册资本金仅在支付机构完成注册时的效用,净资产和支付机构长期的‘偿债能力’更为相关,且与备付金直接挂钩,这将有效提高支付机构的安全性,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王蓬博解释道。

广州日报记者获悉,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由于各支付机构设立时间不同,支付业务许可证到期日也不同。为保障行政许可相对人权利,《实施细则》将过渡期设置为《实施细则》施行日至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条例》施行前已设立的支付机构,拟继续从事核准的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换发长期有效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此外,个别支付机构需要一定时间调整以满足净资产有关要求,为确保平稳过渡,《实施细则》对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要求也设置了同等时长的过渡期。

考虑到17家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分别于2024年7月9日和2025年3月25日到期,距离《实施细则》施行日较近,为保障这两批次支付机构具有充足的准备时间,《实施细则》将其过渡期放宽至12个月。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林晓丽 夏铭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龙嘉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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