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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孩童住院期间离院跳河,医疗机构要不要担责?法院判了
2024-06-02 19:21:37
广州日报新花城

近日,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彰显人民法院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定立场,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健康、安全的社会环境。记者注意到,其中一则案例涉及患有精神疾病的孩童在住院期间私自离开医院酿成事故的索赔案件。法院提醒,医疗机构应提高对未成年人的医疗注意义务。 

2020年4月,小魏(未成年)在某医院被确诊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医院经检查评估,认为其存在自伤风险,符合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标准。同日,父亲魏某某为小魏办理了住院手续,并被告知医院实行封闭管理,不允许家人陪护。

住院期间,两次抑郁自评量表均提示小魏“有中度抑郁症”,多次病程记录记载其存在情绪低落、想出院的表现。

同年6月,护士带领小魏和其他数名病人前往门诊大楼做检查,小魏检查完毕后独自下楼离开医院。当天,小魏跳河自杀,被发现时已溺亡。

小魏的父母认为,医院的监护行为存在重大过错,遂起诉要求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医院作为专科医院,采取全封闭方式对患者进行管理和治疗,在医疗活动中相较于一般的医疗机构有着更高的专业性和特殊性要求。小魏在入院时就被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其发病具有冲动性、突发性、隐蔽性的特点,后又患上抑郁症,住院治疗两月之久,医院已熟知其病情并了解其真实生活状态,应充分考虑上述因素,在病房设置、人员配备、诊疗行为等方面要尽到更加谨慎的注意义务。

事发当日,医院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和监管职责,致小魏在没有医护人员陪护的情况下身穿便服独自离开医院,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合该行为在结果发生中的原因力大小,酌情判决医院对小魏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指出,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尚不成熟,本就存在认知不全、自我控制能力弱的特点,若患有精神疾病,其行为能力将更加受限,需要各方承担起更高水平的注意义务。小魏作为未成年人,且系封闭管理病区的精神障碍患者,认知水平有限,只能负有与其认知水平和预见能力相当的注意义务。医院采用“患者身穿便服,无病人标识”的管理模式,本应强化监护防范措施,但却没有根据病情轻重对患者“出走、自杀”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关防范措施,显属不当。

本案虽非因医疗事故诱发,但医疗机构在履行医疗注意义务方面的疏失却值得引起警惕:特殊医疗机构、未成年人监护人都应树牢安全意识,合力守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汕法宣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廖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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