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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首部!《佛山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
2024-05-22 21:28:38
广州日报新花城

5月22日,佛山市人大常委会与市委政法委、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等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佛山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下称《条例》)进行解读。《条例》是立法法修改后,广东省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基层治理”领域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一共有24条,将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佛山市人大常委会经调研发现,近年来,佛山在基层治理上积极探索,取得明显成效。但是,仍存在社会矛盾纠纷态势多发、利益诉求复杂化、基层矛盾纠纷化解专业力量不足、矛盾纠纷化解程序衔接不够顺畅等问题,有必要运用法治方式总结实践经验破解基层治理难题,将践行“浦江经验”和“枫桥经验”相结合,从制度层面推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创新,整合化解纠纷资源,促进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

《佛山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是立法法修改后,广东省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基层治理”领域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条例》共二十四条,将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条例》在强化源头预防机制,强化部门统筹指导,鼓励社会参与,加强数据整合,明确矛盾纠纷协商机制,明确矛盾纠纷化解的受理主体及流程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为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初始状态,《条例》设置了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机制,做到发现在早、防范在先:一是明确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建立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机制,将矛盾纠纷源头预防贯穿于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司法全过程,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二是明确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预警机制,开展矛盾纠纷常态化排查,做到矛盾纠纷早发现、早分析、早预防、早处置;三是明确将矛盾纠纷排查预警纳入网格化管理,组织相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调解组织、网格员等开展重点领域的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工作。

《条例》明确统筹部门力量,为基层化解矛盾纠纷提供专业支撑:一是明确政府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推动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并建立调解专家库,对特定行业、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二是明确对需要相关部门参与调处的矛盾纠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请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协调相关部门到场调处,切实为基层化解矛盾纠纷注入专业力量。

为解决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力量不足、化解难度大的问题,《条例》规定鼓励社会专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一是鼓励设立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以及律师调解中心、个人调解工作室、律师调解工作室等,增强社会参与调解的专业力量;二是鼓励仲裁员、专家学者、村(居)工作者等社会人士担任人民调解员;三是明确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商事仲裁机构等依法设立商事调解组织,以市场化方式对商事领域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四是明确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商事调解组织、律师调解工作室等,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收取合理费用。

为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人民团体等矛盾纠纷化解单位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防止出现相互推诿情况,《条例》规定相关矛盾纠纷化解单位收到当事人化解纠纷申请后,应当按照职责及时予以处理;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权处理的单位提出申请;对涉及多个单位职责范围的,由首先收到该申请的单位会同其他有关单位共同办理。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刘艺明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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