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引导
法律顾问:三元里联社依法加强安全监管,电动车管理新规依据明确
2024-05-15 00:08:44
广州日报新花城

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联社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电动车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连日来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在记者采访中,不少市民都提出,“这个电动车管理规定有没有法律依据”。5月14日,三元里街法律顾问表示:三元里联社依法加强安全监管,电动车管理新规依据明确。

该法律顾问表示,《通告》的举措基于《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旨在强化电动车安全管理,保障村民生活安全与集体资产权益。

“面对电动车日益增长带来的消防安全风险,三元里联社积极按照法规要求,依据《管理规定》赋予的权利与职责,全面启动电动车管理新举措。”该法律顾问表示,作为集体土地及其他集体资产的所有者,三元里联社不仅拥有土地使用的自主权,更承担着维护区域安全的法定责任。第十三条与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联社在资产管理与安全监管上的权利与义务,为此次电动车管理新规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

在消防安全方面,结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的具体条款,尤其是第十二条与第二十五条,三元里联社作为物业服务区域内电动车停放与充电行为的主要管理者,需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加强对电动车停放充电的规范管理。该法律顾问表示,鉴于联社名下物业众多,既有建筑场所的消防安全改造尤为关键,联社积极推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域及充电设施的建设,并将采取强化日常管理措施,确保消防安全无死角。

此次发布《通告》,是三元里联社基于法律法规要求,主动作为,对电动车管理进行的一次全面升级。”三元里联社相关负责人表示,希望通过新规的施行,探索电动自行车治理的有效路径,旨在从根本上解决电动车乱停乱放、违规充电等问题,减少火灾隐患,保护集体与个人财产安全。


法律条文知多D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以下权利:(一)集体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第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二)经营管理属于本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三)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停放、充电行为和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既有建筑场所的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或者改造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无法设置或者改造的,应当加强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行为的消防安全管理。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夏强、汤南 通讯员:郑少敏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庄小龙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赵小满

浏览量:
@广州日报 版权所有 转载需经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