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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纪”语 丨饮酒“驶”不得 党纪刻心间
2024-05-05 11:40:38
广州日报新花城

“五一”假期虽已接近尾声,但拒绝酒驾醉驾永无终点。节日假期,亲友间聚会,小酌怡情,但切不可贪杯,越是关键节点,广大党员干部越要保持头脑清醒,千万要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条铁纪,杜绝酒驾醉驾,莫让团圆唯独缺了你。

尽管醉驾入刑已有十余载,但近年来,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被处分的通报仍屡见不鲜。究其原因,莫过于纪法意识淡薄、自我约束不严,存在“抓不到我”的侥幸心理。

党纪严于国法,党员酒驾醉驾触犯了法律,必然也触碰了党纪的红线。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规定了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例如,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对因犯罪情节轻微,检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被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也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本着对自己、家人和他人负责的态度,我们要时刻绷紧党纪国法这根弦,坚决做到酒后禁驾,摒弃侥幸心理,加强自我约束,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风清气正度过“五一”假期。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海报制作:杨泳海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李凤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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