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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岁男孩参加幼儿园活动疑被公鸡抓伤脸,谁该担责?
2024-04-26 09:31:42
广州日报新花城

男孩在幼儿园参加活动疑被公鸡抓伤脸,谁该担责?幼儿园饲养动物是否有相关规定?4月22日,记者接到市民报料称,一名4岁男孩在参加幼儿园活动时被公鸡抓伤脸,家长对幼儿园饲养多种动物提出质疑,并提出赔偿相关医疗费用,以及20万元精神损失费的要求。

图:邓先生儿子在幼儿园活动中受伤,受访者供图

4岁男孩被幼儿园饲养大公鸡抓伤?家长索赔20万元

向记者报料的邓先生说,去年12月9日,邓先生4岁大的孩子在广州市天河区凡恩格林森林幼儿园参加活动时被大公鸡抓伤,伤及右眼睛下面。当时就近到天河区龙洞人民医院急诊皮下缝合5针。

在之后治疗的过程中,医生告知疤痕不可恢复,建议先进行擦药膏等保守治疗,建议等孩子成年后再做疤痕手术切割和其他医美手段,帮助其尽可能恢复无痕。目前前期产生的医疗费用3000元左右,都由家长垫付。

今年4月7日,家长向园方提出赔偿20万元的要求,园方表示5个工作日后答复。4月12日,园方表示愿意支付所有医疗费用,以及2万元慰问金,但对20万元的赔偿表示不可接受。目前双方暂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

从家长提供的孩子照片,可见孩子眼下疤痕十分明显。“小孩现在还小,不懂爱美,以后有可能被人嘲笑他脸上有疤,是否会让他产生自卑心理?是否会影响他未来的工作生活?”邓先生说。

图:广州市天河区凡恩格林森林幼儿园

园方坦言管理不到位,园内饲养山羊公鸡孔雀多种动物

4月23日上午,记者来到广州市天河区凡恩格林森林幼儿园走访,园所由校园本部和自然谷两个部分组成,空间上独立分开,邓先生孩子受伤的地方就位于自然谷。记者在自然谷“小羊之家”看到,这里饲养了山羊和鸡。

图:幼儿园“小羊之家”内饲养了鸡和羊等动物

记者还看到,幼儿园内不止养了鸡、山羊,还有孔雀、蜥蜴、蛇等动物,不过后者都关在笼子里。

杨园长表示,邓先生儿子不是幼儿园在册学生,2023年12月9日是受邀参加社群组织的“华景宝宝面基会”活动,幼儿园只是提供场地,参加活动的孩子都有家长陪同。活动当天,工作人员投喂后其中一只鸡钻出了鸡舍,恰逢家长和孩子在自然谷活动,而且孩子在追逐公鸡的过程中没有工作人员在场。由于监控角度问题,并不能通过监控视频断定孩子是否被公鸡抓伤。

杨园长坦言,“园所从未否认孩子是在园所组织的活动中受伤,也愿意承担医疗赔付责任及额外的合理赔偿,只是因为治疗没有结束,希望家长在复诊时咨询医生后期还需要几次激光治疗后,园方再进行一次性报销和结算。”杨园长说。

图:幼儿园还饲养了孔雀、蜥蜴等其他动物

■ 律师释法:家长监护权是否转移是关键,法律法规仍有完善空间

记者咨询了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郭庆彬律师,郭庆彬认为,此次事件构成一般侵权行为,其中涉及家长的监护权是否转移,由于孩子不是幼儿园在册学生,家长并没有把监护权转移到园方,家长负有保护孩子的职责,因此家长监护不到位。但同时,园方也有保障孩子安全的义务,当天园方并没有工作人员在现场看护好孩子,因此园方也有责任。郭庆彬表示,对于幼儿园而言,保障孩子人身安全是首要的,不能为了办园特色,违反法律的最低要求。目前,对于幼儿园内动物安全管理在法律法规上仍有完善的空间,希望未来能针对此类事件,制定一定的监管法规,明确动物侵权责任。

郭庆彬还提到,《民法典》有关于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相关规定,例如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明确,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此外,《民法典》关于教育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有相关规定,例如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明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教育部门回应:将指导幼儿园加强校园安全管理

天河区教育局表示,近日收到相关幼儿园的投诉,已立即安排专人实地调查,了解情况,指导幼儿园妥善开展处置工作。目前,该幼儿园已多次与投诉者沟通,听取诉求,努力协商解决问题,并表示如不满意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天河区教育局将继续指导幼儿园加强校园安全管理,为孩子营造安全、舒适的成长环境。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陈钧圣
视频/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陈钧圣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时秀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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