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

在此之前,2023年12月17日,《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本次《实施细则》是在《条例》框架下对相关工作的细化。
据悉,此前按照交易渠道和受理终端,支付业务分为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和预付卡业务等三类。但随着技术创新和业务发展,出现了条码支付、刷脸支付等新兴方式,原有分类方式不能很好地满足市场发展和监管需要。
《条例》将储值账户运营分为储值账户运营Ⅰ类和储值账户运营Ⅱ类,支付交易处理分为支付交易处理Ⅰ类和支付交易处理Ⅱ类。
具体来看,《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互联网支付,或者同时开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互联网支付和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的,归入储值账户运营Ⅰ类。支付业务许可证登记的业务类型对应调整为储值账户运营Ⅰ类。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预付卡受理归入储值账户运营Ⅱ类,经营地域范围不变。支付业务许可证登记的业务类型对应调整为储值账户运营Ⅱ类(经营地域范围)、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仅限于线上实名支付账户充值)、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仅限于经营地域范围预付卡受理)。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银行卡收单归入支付交易处理Ⅰ类,经营地域范围不变。支付业务许可证登记的业务类型对应调整为支付交易处理Ⅰ类(经营地域范围)。
仅开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不开展互联网支付的,归入支付交易处理Ⅱ类。支付业务许可证登记的业务类型对应调整为支付交易处理Ⅱ类。
记者了解到,《实施细则》预计不会对支付机构的业务连续性及用户使用体验产生影响。
在注册资本方面,《条例》提到,非银行支付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人民币1亿元基础上,并按相关规则附加提高。《实施细则》还分段阶梯式设置支付机构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明确用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管时限、收费调整要求等。
存量机构要在多久内完成相关调整?《实施细则》明确,《条例》施行前已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在过渡期结束前达到《条例》及本实施细则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立条件以及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的规定,过渡期结束达不到规定的,应当终止支付业务。
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由于各支付机构申请设立时间不同,支付业务许可证到期时间也各不相同。这也意味着,有的机构换证过渡期可长达近5年。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王楚涵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王楚涵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钱佳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