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鸟都能随便猎捕的,如果猎捕的是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情节严重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今日,粤闽桂琼四地法院联合发布红树林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一则案例就涉及非法猎捕五只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的白胸苦恶鸟被判刑案件。

红树林附近猎捕5只白胸苦恶鸟获刑
2021年12月15日,被告人洪某某分别在广东省湛江市沈塘镇某村岸、太平镇某村岸边的红树林附近等区域,使用多功能远程扩音器播放鸟叫声以及使用脚套、网袋等工具诱捕了5只鸟。当天即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鉴定,该5只鸟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白胸苦恶鸟。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洪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未造成狩猎的5只白胸苦恶鸟死亡,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洪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扣押的远程扩音器、脚套、网袋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法院指出,“三有”保护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在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本案依法惩治破坏红树林保护区生物多样性违法犯罪行为,教育引导公众珍爱野生动物,维护红树林湿地生态平衡。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粤法宣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李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