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日获悉,新修订的《佛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印发并正式施行。《办法》本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各区人民政府成立区加梯工作组,统筹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加装电梯审批程序实行区级部门联合审查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适时更新表决条件;优化完善内容,放宽部分情形,支持民生事项。
据了解,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城市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佛山市于2018年印发实施了《佛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该办法实施以来有效推动了旧楼加装电梯工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审批管理制度,佛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了《佛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对加装电梯项目的统筹机制、审查制度等方面进行了完善。
《办法》明确,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区加梯工作组,负责统筹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区加梯工作组设立联合审查窗口,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政策宣传、业务指导、居民意见征询和纠纷调解、公示公告等工作,协助相关职能部门现场勘查,协调居民委员会等第三方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等工作。
《办法》规定,结合国家建设工程审批制度改革的大背景,在确保房屋安全、施工质量的前提下,加装电梯审批程序实行区级部门联合审查机制,限额以下工程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但限额以上工程仍应按规定依法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法》同时明确了联合审查的申报材料、审批流程、各部门审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办法》对原业主表决及同意条件进行了调整,明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意向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征询本梯间房屋(共同使用同一楼梯的单元)全体业主的意见,并应当经本梯间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
《办法》还明确了原则不予批准的情形,包括:1、占用现状或规划道路、城市公共绿地、河涌;2、位于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内;3、已列入拆迁征收决定公告范围的;4、对城市重要景观节点、重要的道路有不良影响的。
加装电梯工程占用规划道路、绿地或河涌的,业主按照要求提供承诺函,承诺当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时,无条件自费拆除加装的室外电梯,且该电梯在今后征拆时不纳入补偿范围,并提供下列材料的,可以进行审批:1、交通运输部门明确在近期内没有实施规划道路的计划,并同意拟加装电梯井临时占用规划道路;2、绿化主管部门明确在近期内没有实施规划绿地的计划,并同意拟加装电梯井临时占用规划绿地;3、水利部门明确在近期内没有实施规划河涌的计划,并同意拟加装电梯井临时占用规划河涌。
此外,加装电梯工程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的,应当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保护论证方案,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文化、建筑、规划等领域的专家评审,满足历史文化街区风貌管控要求。论证方案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征得自然资源、文物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黄健源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何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