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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人阻挠妨碍充电设施建设,最高罚款3万元
2024-03-29 12:26:03
广州日报新花城

新建物业小区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将充电设施建设或预留安装条件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内容;拥有车位产权或者一年以上有效期限车位使用权并经车位产权人同意,同一车位可报装一个充电设施;物业服务人不配合、阻挠或者妨碍充电设施建设的,最高罚款3万元——

3月29日,《广州市物业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简称《规定》)经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批准。

《规定》共十九条,主要对政府及其部门职责、新建物业小区配建充电设施比例以及改造要求、建设管理维护要求等进行了规范,重点解决物业服务人不配合及索取不正当利益,以及电力增容困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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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实建设单位责任:新小区固定车位100%建设或预留安装条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中要求,在既有居住区加快推进固定车位充电基础设施应装尽装,压实新建居住区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确保固定车位按规定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等。

《规定》明确了新建物业小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比例要求为配建停车位同步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安装条件,并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同步建设充电设施的,应当具备智能有序充电功能;预留安装条件的,应当满足停车位直接装表接电需要。

改建、扩建物业小区新建车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安装条件。

对于既有物业小区,《规定》要求推进既有物业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将充电设施建设或者预留安装条件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内容,或者结合实际情况建设公用充电设施,在周边投放共享移动充电设施等。

《规定》要求,在物业小区建设充电设施的汽车库和停车场应当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者备案,并按照规范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拥有车位产权或者一年以上有效期限车位使用权并经车位产权人同意,同一车位仅可以报装一个充电设施。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充电设施应当依据相关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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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物业不配合:物业服务人阻挠、妨碍最高罚款三万元

为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部分物业服务人不配合,无理阻挠、索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规定》明确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充电设施的建设,不得阻挠,不得索取不正当利益,并设置了争议解决机制和法律责任。

《规定》第九条要求,申请人在充电设施用电报装申请前,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申请人、供电企业、充电设施施工单位开展现场勘查、用电安装、施工建设等工作,协助提供相关图纸资料和接入条件,不得阻挠或者妨碍充电设施的建设,不得索取不正当利益。

违反上述规定,物业服务人不配合、阻挠或者妨碍充电设施建设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索取不正当利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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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对申请安装充电设施遇到问题时的投诉渠道进行明确,“居民可以通过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供电服务热  线等方式,对物业小区充电设施建设过程中的电力增容、物业服务人不配合或者无理由拒绝以及相关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和供电企业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处理和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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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电力增容困难:公共变压器由供电企业负责增容改造

为解决电动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充电需求增加,电力增容困难制约充电设施建设等问题,《规定》要求供电企业应当摸查、收集物业小区充电设施用电需求,会同物业服务人做好充电设施供电规划布点信息公示。

供电企业受理申请人用电报装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会同申请人、物业服务人对充电设施建设条件可行性开展现场勘查,符合建设条件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编制充电设施接入方案;不符合建设条件的,应当指导、配合相关方提出解决方案。充电设施施工完成并检验合格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装表接电等工作。

物业小区剩余电力容量不满足充电设施建设时,变压器为公共变压器的,由供电企业负责电力增容改造;变压器为专用变压器的,由专用变压器所有权人负责增容改造。新增变压器用地涉及业主共有用地的,由业主通过法定程序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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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管理维护主体:充电设施所有权人是充电设施的安全责任人

为解决实践中存在建设、管理和维护的要求和主体责任不明确等问题,《规定》明确了物业小区充电设施报装、车位、消防、施工、验收等建设要求,以及强化充电设施所有权人管理和维护的主体责任、明确退出机制等。

依据《规定》,物业小区充电设施所有权人是充电设施的安全责任人,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充电设施的日常安全维护、保养和隐患排查、整改等。自用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可以委托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等相关单位对充电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

《规定》要求,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为其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购买安全责任保险。居民可以为其建设的自用充电设施及其所在车位购买公众责任险。

同时提出,应建立健全广州市充电设施智能管理平台,支持充电设施接入平台管理。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建设电动汽车充电数据采集与监测系统,将物业小区充电设施运行数据上传市充电设施智能管理平台,并确保数据的连续性和真实性。

市充电设施智能管理平台管理单位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保护用户的相关数据,不得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将相关数据上传市充电设施智能管理平台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解读《规定》:填补国内相关立法空白

切实解决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难题

广州市作为全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新能源汽车产业蓬勃发展,为广州经济增长提供了新的动力。充电设施建设作为电动汽车产业链的重要环节,国家要求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设施体系,更好支撑电动汽车产业的发展。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随着电动汽车的快速发展,充电需求快速增加,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充电需求与充电设施发展不平衡的矛盾也逐渐显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监管部门不明确;二是新建物业小区配建充电设施比例难落实;三是部分物业服务人不配合、索取不正当利益;四是部分既有物业小区电力容量不足;五是充电设施建设程序和管理维护责任不清晰。

据了解,目前国家、省、市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领域立法尚属空白。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大力发展电动汽车产业的战略部署和工作要求,加快推进广州市电动汽车产业发展,落实广州市制造业立市战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按照“小切口”立法思路,制定物业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法规。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以问题为导向,结合广州实践,落实国家政策文件的相关要求,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切实解决物业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难题,促进广州市电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魏丽娜、贾政、李天研
海报/崔素华、郭俊航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 李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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