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3月26日从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获悉,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近期审结一起放火罪案。被告人林某某因家庭矛盾激化,为泄私愤竟在深夜闯入他人经营的店铺故意纵火,危害公共安全,触犯了法律底线。最终,林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事件回溯至2023年7月16日深夜,韶关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在乳城镇育才路一临街店铺有浓烟不断从玻璃门缝往外冒出,火光闪烁。接警后,乳源瑶族自治县鹰峰东路消防救援站迅速响应,立即出动2辆消防车、12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经过近半小时的紧张扑救,火势终于得到控制。该起火灾过火面积约28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约3万元。
经乳源瑶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调查发现,此次火灾事故存在人为纵火嫌疑,遂将线索移交公安部门进行侦查。经事后深入调查,该起火灾事故被确认为人为放火所致。经查实,被告人林某某因家庭矛盾激化,心怀不满,使用砖块砸坏店铺门锁闯入他人店铺,再将事先购买好的3.91升汽油倾倒在店铺内,然后用打火机引燃店内可燃物后逃离现场。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因家庭矛盾,为泄私愤,在他人经营商铺内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法院依法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害人邓某某损失人民币30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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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张丹羊 通讯员:粤消宣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邱伟荣 通讯员:韶消宣(部分图片来源:中国消防)
视频/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邱伟荣、张丹羊 通讯员:韶消宣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吴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