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综合风险等级划分为1-5级,数值越大风险越高,处于重组、被接管等状态的公司直接列为S级。
《办法》指出,人身保险公司风险监测和监管评级要素包含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偿付能力管理和其他方面六个维度。另设置“履行环境社会治理(ESG)责任情况”作为特别加分项,对开展绿色保险、普惠保险较多的人身保险公司,给予适当加分。
《办法》明确提出,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对人身保险公司进行日常动态监测和风险预警,并每年对人身保险公司的整体风险状况进行一次监管评级。评级期间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应于4月30日前完成。
具体分级来看,人身保险公司综合风险水平等级划分为1-5级和S级。评级结果为1-5级的,数值越大反映人身保险公司风险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监管关注。其中,大于80分的情形,综合风险水平等级为1级;大于75分小于等于80分的情形,综合风险水平等级为2级;大于70分小于等于75分的情形,综合风险水平等级为3级;大于60分小于等于70分的情形,综合风险水平等级为4级;小于等于60分的情形,综合风险水平等级为5级。
而正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或风险处置进入实质性阶段的人身保险公司,经监管机构认定后直接列为S级。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办法》根据监管实践建立了风险信息库,用于对人身保险公司进行日常监测和监管评估,将提高人身保险公司风险识别和预警能力,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分类监管的实施,有助于引导人身保险公司形成与其风险水平相适应的发展模式,推动人身险业回归保障本源,实现高质量发展。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赵冬芹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麦晓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