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越来越多人已经开始留意“定金”和“订金”的区别,但是不是“定金”均不退呢?非也。3月12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宗案例,案例中约定定金比例高达50%,超出了法定额度。经调解,商家退还了多收的定金。
广州一位市民与某中介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该中介公司提供服务,并支付14000元的定金。后来其因自身原因无法履行合同,该市民向商家提出退款诉求,但该商家以合同里写明“定金不退”为理由,拒绝了他的诉求。
市民无奈之下,向市场监管部门求助。经天河区市场监管局天河南市场监管所调查,发现商家不仅在合同上写明“定金不退”,而且约定的定金比例高达50%。
该商家解释,租金人工等各种成本较高,公司为了生存才有这样的约定,客人也是心甘情愿签名同意的。
对于商家“定金不退”的说辞,市场监管部门明确表示:不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注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本案中,商家和消费者签订合同的定金比例高达50%,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额度。
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积极约谈该公司负责人,向该商家开展普法宣传,详细介绍了法院的相关判决案例以及市场监管局的处罚案例。
经过协调,最后,该商家积极配合整改,退还了多收的8400元,违约金从50%降到20%。
在日常消费中,无论是健身培训、美容美发、购车购家具,消费者都可能提前向商家支付一定数额的预付款。而当产生消费纠纷时,有的消费者就会发现,合同上写的是“定金”不是“订金”,还明确写明“定金不退”“解释权归商家所有”,面对振振有词的商家,很多消费者只能吃哑巴亏。为此,广州市场监管提醒广大消费者:消费前,多比较,细考量;消费时,要稳住,莫冲动;消费后,速查验,留凭证。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何颖思 通讯员:穗市监
题图/视觉中国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吴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