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正式生效。根据该《安排》,内地与香港的法院将能够互相承认并执行对方作出的、符合该机制规定的民商事生效判决。
受访律师表示,《安排》生效前,相关案例中只有平行诉讼一种途径能挽回当事人损失,而内地与香港司法互认和执行衔接更进一步后,律师和当事人有了第二方案,降低了因重复诉讼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费用开支以及时间成本,同时也维护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降低当事人诉讼压力
《安排》可减少“一案多审”
内地与香港之间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相互认可和执行机制并非首次实施。记者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于2006年7月14日签订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于2008年8月1日开始生效(以下简称《2008年安排》),成为香港和内地跨境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主要法律依据。
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国浩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主席林新强表示,《2008年安排》的适用范围相对狭窄,且设置了较高的认可标准。根据《2008年安排》,申请跨境执行的其中一个标准为:双方在签署合同时须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具有唯一管辖权的协议。

林新强
记者了解到,今年1月29日生效的《安排》不再需要将书面管辖协议作为相互认可和执行的大前提,且不再需要原审法院具有专属管辖权。
林新强对此表示,根据《2008年安排》,若是书面管辖协议未能满足要求,就会导致只有少数的民商事判决能够得到两地法院的认可和执行。由于之前缺乏相关的互认安排,相关案例中的当事人可能需要回到内地再次提起诉讼。而《安排》可大幅削减以往这类重复诉讼现象,切实降低当事人的诉讼压力,从而有效减少“一案多审”及冲突判决的产生。
粤港交流日益紧密
《安排》有利于大湾区经贸往来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迅猛发展,广东与香港之间的民生交流也日益密切,对于两地法院判决互认和执行的需求也在增加。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透露,广东法院近五年审结的涉港澳民商事案件数量约占全国的三分之二,呈稳步上升态势。
林新强表示,《安排》无疑为内地与香港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认可与执行上开启了崭新篇章,缩减了两地居民因判决认可而耗费的诉讼时间与法律成本,为大湾区的经济脉动与贸易交往注入了更为畅顺的活力,并显著提升司法体系的运作效率。
林新强说,香港作为唯一与内地达成如此广泛适用范围的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在相互认可及强制执行判决上展现了无可比拟的优势。“无论是外国公司通过香港作为桥梁进入内地市场,还是内地公司借助香港这一平台迈向国际舞台,在跨境的经济旅程中摩擦总是难以避免。而《安排》的出台,不仅赋予了更多外资以信心,通过香港这一稳健的门户,在粤港澳大湾区安心开展经贸活动,也进一步促进了内地与香港之间深厚的经济合作纽带。”
他告诉记者,在《安排》正式生效前,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便已接到众多相关的咨询,而在生效后,他更是直接参与并跟进了部分案件的办理。对林新强而言,随着粤港两地经济联系的日益紧密,此类涉及跨境法律合作的案件无疑将呈现持续增长态势。
《安排》扩大互认适用范围
确保不同级别法院判决都能跨境执行
林新强表示,《安排》为内地与香港之间民商事判决的相互执行建立了更完善、更有条理的框架。“《安排》在管辖方面很灵活,涵盖了更多内地和香港不同层级的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这种更全面的涵盖范围有助于简化跨境法律事务处理过程,确保不同级别的法院判决都能得到有效地跨境执行。”
他介绍,《安排》也扩大了适用范围,以应对现代商业交易的复杂性。除非明确排除在外的,大多数民事和商业案件都在适用范围内,包括金钱上的判决和非金钱上的判决。此外,《安排》也适用于刑事案件中有关获判民事赔偿的判决。
林新强介绍,《安排》暂不适用于八类民商事案件的判决,包括部分婚姻家事案件、继承案件、部分专利侵权案件、部分海事海商案件、破产(清盘)案件、确定选民资格案件、与仲裁有关案件、认可和执行其他法域裁决的案件等。
记者了解到,前述部分排除适用的案件可以依据其他司法协助文件执行。例如,有关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可适用2022年2月1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而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此前介绍,《安排》生效后,两地法院90%左右的民商事案件判决将有望得到相互认可和执行。
提醒:
并非有了胜诉判决就“胜券在握”
因为《安排》实施可以强制执行相关债务人在香港或内地的财产,有的市民认为只要有胜诉判决就能“胜券在握”。
申请人提出登记申请后,香港法院一定会执行该判决吗?林新强表示,香港法院可对申请人提出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如判决是以欺诈手段取得的,可以申请登记作废。他表示,申请人在香港法院登记后,法院并非马上执行。申请人会向被申请人发出登记通知书。被申请人不服的,可在收到登记通知书后的14日内或者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指明的申请限期内向原讼法庭提出申请,寻求将该判决或该判决的任何部分的登记作废,在申请作废的程序完结前,香港法院不得强制执行。
林新强表示,被申请人有权在收到登记通知书后的一段时间内,以传票方式向法院提出申请并向法院提交支持撤销登记令的誓章。法院在收到被申请人的传票后,可就双方之间的争议点进行审理。不过,林新强认为也不需担心被申请人故意隐瞒资产,导致执行不到位。他介绍,香港法院会进行审查,被申请人收到法院传讯,将会到法庭声明在港的资产情况,如果说谎,将会形成妨碍司法公正或藐视法庭,有可能会坐牢,这将有效震慑到被申请人在法庭上虚报资产情况。
一位熟悉香港法律的律师表示,在香港申请执行内地判决时,一般还需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可以通过聘请香港律师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从而向法院提交其所掌握的财产线索;否则香港法院可能会因为缺乏可执行财产线索而无法启动执行程序,从而避免浪费司法资源;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债务人在香港转移财产,可以委托香港律师申请禁制令,从而避免相应的损失。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周伟良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周伟良
视频/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周伟良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蔡凌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