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运临近,每年都有乘客因各种原因误车,但是车票“只可改签当日”的规定,令一些人难以启程——胡先生和妻子就因自身原因错过发车时间,他们认为铁路公司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提起诉讼。近日,海淀法院判决驳回二人的诉求。
胡先生和妻子乘坐公交车前往火车站,准备搭乘当晚21时9分北京至长春的列车,不料路上遭遇堵车,导致胡先生和妻子21时30分才到达火车站,此时列车已正点开出20多分钟。胡先生匆忙赶到火车站售票处办理改乘手续,工作人员告知其按照规定开车后只可改签当日其他车次,而现在起至24时前,已无开往长春的列车,所以无法办理改签。经与工作人员多次交涉无果,胡先生只能重新购买2张次日去长春的车票。
胡先生认为,铁路公司制定的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铁路公司制定的铁路旅客旅行须知第五条“开车之后,旅客可改签当日其他列车”的格式合同条款无效,并要求铁路公司退还2张火车票款448元。
庭审中,铁路公司辩称,其官方网站“中国铁路12306”公布了“铁路旅客出行指南”,详细规定了旅客购票、改签、退票等一系列操作方法,同时还在车站、旅客列车车厢等显著位置张贴了“铁路旅客旅行须知”,方便广大旅客知晓,对争议条款已履行了充分告知义务,且该条款并未减轻一方责任,加重另一方责任,应属有效。本案的发生是由胡先生自身原因造成的,其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考虑到出行时间正值春运期间,道路车辆人员会显著多于平常,应为自己预留充足的时间抵达车站,春运期间道路出现拥堵并非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因此应自己承担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形式上看,铁路公司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在官方网站、手机APP、火车站大屏幕等显著位置将上述改签政策予以公布,且胡先生也表示其知晓相关改签政策,曾在火车车厢内看到相关内容,所以铁路公司已尽到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从内容上看,该条款是铁路公司在考虑到自身运力的情形下,赋予乘客在开车后可改签当日其他列车的权利,即在有其他列车且其他列车有余票的情形下可以改签,上述约定并未限制、排除广大乘客的主要权利、也未加重广大乘客的责任,保障了大部分乘客权益。胡先生主张上述条款为无效条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指出,胡先生因路途遭遇严重堵车而未能按照火车票载明的时间乘坐火车,是因其自身原因导致,非可归责于铁路公司的原因,在不具备改签条件的情形下,铁路公司未予办理火车票改签手续符合双方合同约定。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胡先生的全部诉请。
法官提醒旅客,应预留充足的时间抵达车站、机场等处,及时完成安检、检票进站,尤其是在春运或节假日期间,出行人员车辆显著增多,容易发生交通拥堵情况,务必提前规划出行时间,保证准时乘车。同时,法官也建议火车站,流量高峰期应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可通过增加安检通道数量、保证急客通道畅通、提前开始检票、做好分流工作等措施为旅客准时乘车提供便利,实现车站高效有序运转。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