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里口无遮拦,他连发多条谩骂信息,结果……

网络时代,大家每天基本都会用到微信这个沟通平台,多多少少都加了各种微信群。但要注意了,在微信群里也别肆意而为,如果口无遮拦,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骂谁就骂谁,当心被追究法律责任。记者今日获悉,一名男子就因为在工作微信群攻击他人,连续发送多条侮辱、谩骂类信息,结果被对方告上法院。

刘某和段某皆为A公司的投资人,二人共同加入了一个名为“A公司投资者”的微信群。

一天,群成员对刘某向A公司起诉一事进行讨论,段某突然在群里对刘某发难,连续发了多条侮辱、谩骂刘某的信息。刘某随即在群里回应,表明会对其言行追究法律责任。但段某并未就此停止,反而变本加厉地在微信群内攻击刘某。

刘某认为,段某在成员数几百人的微信群里用侮辱、谩骂、造谣等方式对其进行攻击,侵害了其个人名誉,对其心理造成了伤害。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段某书面赔礼道歉,恢复其名誉,并向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究竟段某的言论是否构成对刘某名誉权的侵犯?

深圳福田法院审理后认为,段某在案涉微信群内发表的言论带有讽刺色彩,具有较强侮辱性,存在贬低刘某人格的意图,构成对刘某人格尊严的侵害。

而且,案涉微信群作为一种信息交流平台,具有公开性和传播性,段某发表的言论可以造成相关信息的公开传播,将对刘某的品德、信用等社会评价产生消极作用。

再者,刘某在微信群表达要求停止不当言论后,段某未及时停止自身侵权言论,主观上存在过错。

为此,法院认定段某的行为已构成对刘某名誉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段某向刘某作出书面道歉,驳回刘某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经办法官雷敏指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划重点!如何判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

传统名誉权侵权有四个构成要件:

一是行为人实施了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二是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三是行为人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对于网络空间的言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认定,既要符合传统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还要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并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为此提醒广大市民群众,网络绝非“法外之地”,公民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也应注意把握尺度、合理表达,切勿一时气盛,发表不当言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深法宣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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