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是事关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大事。广东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淑菁常年从事劳动争议调解。她表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之一。该规定自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制定并实施以来,一直存在争议。一方面,该条款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范围扩大到了“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范围。但另一方面,因为存在48小时的时限,患者在突发疾病后因抢救、或因其他客观因素,超出48小时的情况十分普遍,而无法被认定为工伤,无法享受到工伤保险的补偿。甚至经常导致患者家庭“人财两空”,这又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初衷。
林淑菁律师
工伤和视同工伤有差别
林淑菁表示,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和视同工伤是不同的。工伤的根本特点在于“三工”: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其核心点是伤害由工作原因造成的。而视同工伤则不具备这一特点。
视同工伤是为了更好保障参保职工的权益,是对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的外延。工伤保险是为了减少职工受到职业事故伤害、保障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的条款,是考虑了此类突发疾病可能与工作因素有关,是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扩大到了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情形,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关怀。之所以这样的规定,既保障了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重症疾病死亡职工的权益,也可以防止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保险范围内。既考虑了劳动者的利益,也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利益以及社保基金的支付能力。因为,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和水平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如果保障范围无限扩大,最需要保障的人群就会难以得到保障。
林淑菁表示,“视同工伤”尽管认定后的待遇与工伤没什么区别,但立法者在立法上将其单列为“视同”,是有着独特的考虑。这表明,“视同工伤”是工伤保险的一种人为扩大,是把本来不是工伤的情形视作工伤了。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应当再做扩大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遵循法律条款的明确规定: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林淑菁表示,工伤认定旨在保障职工的权益。如果出于保障职工权益的考虑,就扩大对48小时的理解会引起法律上的混乱。对“48小时条款”的把握,既要立足于工伤保险保护职工的应有之义,也必须严格限定,不能突破《工伤保险条例》条文规定的范畴。
抢救超过48小时是否认定为工伤各地判决结果有差异
林淑菁表示,这些年来,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在抢救48小时之后依然被认定为工伤的案例。给一些因为工伤认定中的“48小时之限”之争带来了一些新的参考案例。2020年年底,南京一家单位的职工孙某在工作期间晕倒在座椅上,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检查,孙某为脑出血,病情危重。医院向家属交代了“病人自主呼吸消失,脑功能受损严重,预后不佳”的情况,并指出“虽存在手术指征,但手术风险大,获益较少,预后差”,尽管如此,孙某的家人依然选择积极救治。
次日,医院为孙某进行脑室引流手术,手术后患者依然没有好转。家属煎熬等待了几天,孙某始终没有苏醒,家属决定转院治疗。然而,孙某在转院途中突发呼吸、心脏骤停,到达希望转院的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此时,距离他在工作岗位上发病已经过去了6天。
忙完了孙某的后事,孙某的家属向属地区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人社部门审查后认为,孙某入院抢救至宣告死亡的时间超过48小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予认定工伤。
二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家属在明知几乎没有可能的情况下要求医院尽全力救治,既是人之常情,也是相亲相爱家庭关系的体现,应当予以充分肯定。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体现的是立法者对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权益等多方利益的平衡。法院认为,家属对亲人不离不弃、坚持救治是一种家庭美德,司法鼓励人们向善,当然也应当对善的行为予以肯定,不能让家属因内心的善良情感和外在的善良行为而遭受不利结果。南京中院据此作出终审判决,最终,孙某的死亡被认定为工伤。
不过,劳动者因为突发疾病抢救超过48小时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案例也十分普遍。2022年9月17日,一公司操作工王某在高塔13楼打扫卫生时出现身体不适,后王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入院时间为2022年9月17日15时47分,初步诊断为:脑梗死、脑栓塞、呼吸衰竭。2021年9月21日5时45分,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医院出具的《死亡记录》记载的时间,认为王某实际住院治疗到死亡超过了“48小时”,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最终,法院驳回王某儿子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在实际案例中,对于视同工伤的认定,要根据具体案例来判定。而对于该条例的理解与适用,各地的判定也存在不小的分歧。这就不利于广大群众对视同工伤的‘48小时之限’做出有效预判,因此,对工伤认定中的‘48小时之限’进行修改和完善,非常有必要。”林淑菁说。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肖欢欢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肖欢欢
视频/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肖欢欢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 蔡凌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