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岁男童捡钻戒扔掉 失主是否有权索赔?|律师: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近日,湖北襄阳一个3岁小孩在路边捡到一个钻戒,并且带回家把玩,小孩父母并不知晓钻戒的价值,将钻戒丢弃。失主通过警方找到小孩及其父母,要求小孩父母赔偿3万元的精神损失费。钻戒失主的是否有权要求小孩父母赔偿?有何依据?成年人如拾得钻戒一般的物品,并不了解其中的价值,以为是仿品随手丢弃,事后被找到要求赔偿,是否需要赔偿?记者采访了河北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雷家茂。



钻石戒指

记者:钻戒失主的是否有权要求小孩父母赔偿?有何依据?

雷家茂: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拾得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事件中,砖戒失主可以依据前述规定向小孩父母主张相关的赔偿责任,一般可以主张直接的物质性损失,如果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还可以主张一定的精神损失。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小孩父母将拾得的钻戒丢弃是否需要担责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即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大小,小孩父母贸然丢弃的行为一般会被认定会具有一定的过错,但亦需结合其主观恶意大小、过错程度等综合考虑责任承担的大小。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该事件中,失主因保管不善将钻戒丢失进而导致了后续的损害,其本身对钻戒的损失即具有一定过错,因此,小孩的父母亦无需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记者:3岁小孩等未成年人捡到的物品,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毕竟3岁小孩未有妥善保管的认知。

雷家茂:根据《民法典》第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该事件中,3岁的小孩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便是小孩将拾得的戒指捡回家后丢弃,而监护人发现而未采取相关措施的,监护人亦需根据具体情况承担责任。因此,即便是3岁小孩等未成年人捡拾到物品,监护人亦应尽到监护职责。


记者:如是普通成年人捡到钻戒,并不了解其中的价值,以为是仿品随手丢弃,事后被找到要求赔偿,是否需要赔偿?

雷家茂: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法律并未规定遗失物的价值如何,即便不知悉遗失物价值或者误以为是仿品的,亦应当返还权利人或者交由有关部门,而不应当贸然丢弃,若具有重大过错则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在确定赔偿数额时需综合考虑主观恶意大小、过错程度等。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周伟良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周伟良

视频/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周伟良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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