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岗发病48小时内死亡才算工伤?单纯以抢救时间认定过于僵化

如今上班族的工作负荷普遍较大,在工作中突发疾病乃至抢救无效身亡的案例也时有发生。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连日来记者调查了解到,视同工伤的“48小时之限”在实践中却面临争议:一些死者因为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家属最终和用人单位对簿公堂。有法律专家表示,随着医疗技术的提升,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标准应当进行修订和完善。

超时抢救不能认定工伤案例时有发生

因为工作的特殊性,器官捐献协调员高敏经常接触到在医院进行抢救的劳动者及其家属。

她就遇到过一个这样的案例:一位患者抢救了几天花了几十万元,家属手头已经没钱继续治疗了,也超过了48小时的工伤认定时限,最后患者没有抢救过来,且因为没有在去世后的几小时内迅速进行器官移植,患者的器官最终也没能成功捐献。

高敏说,在先进医疗技术设备和药品的帮助下,不少病人的抢救时间很容易超过48小时。近年来,因为“超时”而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案例时有发生,已经成为一个公众关切的法律问题。

徐嵩律师

 “48小时之限”

事关逾百万元工伤补助 曾引发大量诉讼 

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徐嵩长期从事劳动争议纠纷的调解与诉讼,对于工伤认定中的“48小时之限”,她深有感触。她告诉记者,工伤认定在现今劳动争议的案件中占据越来越高的比例。“‘视同工伤’是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一项特殊规定,但自出台以来就引发各界争议。其中关于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的条款,在各级、各地、各时期的法院均出现过不同认定,导致家属、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无法形成稳定预期,引发大量无必要的诉讼。”  其弊端有两点:

一是“因工作原因”的要求被弱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或者判断视同工伤的充分条件与核心要素。“工作原因”是指伤害结果的发生是职工从事工作或者履行工作职责造成,即职工从事的活动应和用人单位的主营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在认定工伤时,应从职工是否履行工作职责、从事的是否为用人单位正常工作或与工作职责有关的工作,及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等方面综合考虑是否构成“工作原因”。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一规定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扩大到了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在司法实践当中,该条款容易造成对视同条件的随意扩大解释,容易造成不合理地扩大视同工伤的保护范围。

二是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限制了视同工伤条款的作用。司法实践当中出现了一些因为恪守“48小时之限”而引发道德风险的具体案件。

“‘48小时之限’应以抢救行为为标准还是以实质性无法抢救为标准?实际上,在国内不同的案例中,似乎解读也不尽相同。如果是前者,将可能导致家属为了工伤赔偿而以消极的方式放弃抢救、拒绝患者接受治疗,这与人伦不符;如果是后者,则可能出现有用人单位为了避免认定工伤,在医疗机构明确受伤职工已无继续存活可能的情况下,利用现代医学技术将职工的死亡时间拖延至48小时以后,这就不利于职工权益的保护。”

徐嵩表示,在现有医疗水平下,部分病例48小时尚不足以确定病人是否仍有持续抢救的必要。同时,我国目前缺乏法定的统一死亡标准,死亡时间是以“脑死亡”“呼吸心跳停止”还是“临床宣告”为准?目前均没有定论。这些因素综合在一起,都使得“48小时之限”在实践运用中显得“不合时宜”。

为什么工伤认定如此重要?徐嵩解释说,因为工伤认定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家属所能获得的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工伤死亡赔偿共有三项:1.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22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283元,按2022年的标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49283元×20=985660元。也就是说,如果职工经过抢救无效死亡最终被认定为工伤,家属最终能获得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超1分钟都不行?

律师:单纯以抢救时间来认定工伤过于僵化

广东穗恒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淑菁也表示,工伤认定与广大劳动者的利益密切相关。林淑菁表示,设置“48小时之限”主要考量的是如果患者救治时间太长,工伤因果关系不易认定,同时也要考虑到用人单位的负担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压力,避免认定范围无序扩大。

她说,“48小时之限”近年来备受争议,但从各地执法实践来看,此条款往往被作为严格的解释。“毕竟工伤强调工作因素,而视同工伤情况下,工作因素并不明确,不应对其扩大化。但仅以抢救48小时作为考虑,在实践中容易发生道德风险。”比如,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送医院抢救时,即便该员工没有任何生存希望,用人单位可能会要求医院维持职工的生命至48小时后,这样职工家属就会陷入两难境地。同时,病人救治过程中有时还需要转至条件更好的医院,如果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大部分均会超过48小时。

此外,抢救时间还会因为疾病本身、医院救治能力以及个人情况有所差异,也都可能会使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如果抢救时间是48小时1分钟,最后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家属肯定很难接受。难道超一分钟都不行?所以,不考虑是否因工作原因引起,单纯以抢救时间来作为认定工伤的条件过于僵化。”

在公益活动中,林淑菁律师和同事们向劳动者宣传劳动保障知识。

让工伤认定回归“工”本源

建议把“过劳死”也纳入认定范围

如何才能避免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给家属带来的困扰?徐嵩表示,工伤认定“48小时”条款规定不尽公平合理,应该以人为本,尽快完善《工伤保险条例》。她也提出几点建议:

第一,增加“工作原因”,让工伤认定回归“工”的本源。徐嵩建议把条款修改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与工作有关联的疾病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视同工伤”。其中“与工作有关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劳动者的疾病与工作是否有关联。

第二,把工伤认定中的“48小时”仅设定为医疗费用承担的分界线。她建议,可明确如果医生诊断48小时抢救无效或者概率很小的,且此过程不可逆的,家属超过48小时仍要求抢救的,此后的医疗费由家属承担,但不影响工伤认定,48小时内的费用则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这样就可以避免因为抢救超过48小时而家属不能获得工伤补偿所带来的大量不必要的诉讼,也可以形成良好的参照。”

此外,徐嵩还建议把“过劳死”纳入工伤认定的范围。“在‘过劳死’案件中,当事人自感不适而请假回家休息或看病的情况十分普遍,这种行为模式符合一般人的认知。但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使一些用人单位产生钻法律漏洞的侥幸心理,极大地危害了这些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她介绍,2019年10月1日,日本厚生劳动省正式发布了《令和元年版过劳死等防止对策白皮书》,其中对“过劳死”有了更加清晰的界定:如果员工一个月内在法定时间外工作累计超80小时,并因为过度疲劳引发死亡的现象,即为“过劳死”。因此她建议可将因工作长期疲劳和工作压力引发疾病死亡的情形视同工伤,也能极大地缓解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休息权的情况。


工伤认定应与时俱进

既体现关怀本意 也避免无序扩大

在林淑菁看来,工伤认定旨在保障职工的权益,但死亡时间的确定不仅仅影响到工伤的认定,还直接关系到其他诸多法律关系。对“48小时之限”的把握,既要立足于工伤保险保护职工的应有之义,也必须严格限定,不能突破《工伤保险条例》条文规定的范畴。虽然近年来不少法院对工伤认定开始适当放宽认定标准,但受制于“48小时之限”规定,各地法院作出的裁判各不相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权威。因此,需要与时俱进对现行《工伤保险条例》予以修正和完善。

在她看来,工伤认定应着眼于“因工作原因或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突发疾病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这一要素,而不是抢救多长时间。“48小时之外抢救无效死亡的,如果有证据证明死亡与工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还是应认定为工伤,这样既增加了灵活性和实操性,也体现了立法关怀劳动者的本意。”

她表示,从这一角度进行完善,既可以避免发生伦理风险,也可适当地减少与工作无关的突发疾病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从而减少工伤保险的负担,避免了工伤认定范围的无序扩大。此外她建议,对确因治疗需要连续转院治疗的患者,“48小时”的起算时间应以最后一次接诊时间为准。

林淑菁表示,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抢救超48小时最终也被认定为工伤的案例。2020年底,南京某单位职工孙某在工作期间晕倒在座椅上,被送往医院救治。门诊病历显示孙某为脑出血,病情危重。次日,医院为其进行脑室引流手术,术后依然没有好转。家属煎熬等待了几天,孙某始终没有苏醒,家属决定转院治疗。然而孙某在转院途中突发呼吸、心脏骤停,到达目的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彼时距离他在工作岗位上发病已经过去了6天。忙完孙某的后事,孙某的家属向属地区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人社部门审查后根据“48小时之限”不予认定工伤。在该案二审过程中,南京中院认为,患者由于发病突然,未给家属留下只言片语,家属在明知几乎没有可能的情况下要求医院尽全力救治,既是人之常情,也是相亲相爱家庭关系的体现,应当予以充分肯定。《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不能让家属因内心的善良情感和外在的善良行为而遭受不利结果。南京中院据此作出终审判决,孙某的死亡被认定为工伤。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肖欢欢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肖欢欢 

视频/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肖欢欢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 蔡凌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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