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评 | 高铁人脸识别侵权案有何启示? 

据央视新闻,近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高铁乘客汪某某与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的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作出判决,对原告汪某某请求判令对方停止违法采集人脸信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悉,这也是全国首例公共交通领域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引发的个人信息侵权案件。

这不由得令人回忆起前几年的“人脸识别第一案”——一起因动物园变指纹识别为人脸识别而引发的纠纷。在此案例中,原告郭兵一开始接受了指纹采集,确是自愿接受这一进园方式。但显然,后续人脸识别的要求超越了他所能接受的范围——即人脸识别进入动物园所带来的便利,并不足以让他让渡个人脸部信息。如此因小区门禁、商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需要人脸识别而引发纠纷的案例不少。在这些例子中,不少市民担忧之处主要集中于两点:有没有必要?人脸识别后的照片是否留存、会有何种用途?

能否回应这些问题,很关键。作为全国首例公共交通领域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引发的个人信息侵权案件,本案的判决启示良多。

一是是否需要取得个人同意。在本案中,法院认为铁路部门基于履行维护公共安全的法定义务,处理乘客人脸信息,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不需取得乘客个人同意的情形。这其实是考虑了高铁站精准核验、维护公共安全的需求,也结合了该核验闸机仅比对、不储存的实际。

但必须承认,汪某的诉请虽被驳回,这份质疑仍有意义,且是对“取得同意义务”的重申。如今,“AI换脸”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不仅存在侵权纠纷,甚至有人结合拟声技术进行电信诈骗,而“换脸”的基础就在于获取足够多的人脸信息数据,因此人们对人脸识别的“滥用”有所质疑很正常,认为采集前要取得自己的同意也是合理诉求。

二是告知义务,本案中取得同意义务的免除并不意味着告知义务的免除。在高铁站,乘客们自然而然地刷脸进站,一方面是已经习惯了这种方式,另一方面也是理解高铁站维护公共安全的现实需要。但这并不意味着铁路方没有告知的义务,此案是对广大乘客的一个提醒,也是对铁路方的一个警示:未来需作出相应改变,充分尽到明确告知义务。

在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人们不可避免地要面对新技术带来的冲击,有时我们习以为常,有时我们担忧警惕。在无处不在的“镜头”下,被拍摄、被采集信息的公众其实是弱势方。信息采集者必须拿出足够的“诚意”,将人脸识别的目的、方式、保存期限等说清楚、讲明白,不然就很难彻底打消公众疑虑、获取信任。应用新科技应该便利人们的生活,而不是让人们担惊受怕,公众场所保留相应的人工通道、让通行者有所选择,亦是可行之道。

在最新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中,对于人脸识别的使用、技术标准和后续处理都作出了规定,期待有关部门不断织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安全网,让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能够更加规范。

文/广州日报评论员:皇甫思逸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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