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这些药品宣传广告语禁用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节约药品资源 遏制药品浪费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规定,广告与宣传中不得含有与用药安全相关的“断言性”内容,不得含有“指向性极强”的综合性评价内容,不得含有“无效退款”类的保证性内容。相关重点要求如下:

1.药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3.不得使用医师、药师、患者等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4.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

5.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6.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

7.广告中须显著标明药品禁忌、不良反应。

8.任何形式的药品营销宣传均应当内容真实,不得虚假、夸大宣传,不得误导公众购药、备药等。

《通知》还提到,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落实涉及药品安全的各项法律法规,聚焦“关键少数”、关键岗位,重点遏制医疗机构开“大处方”,遏制零售药店违规推销药品。通过检查等方式,持续加大监管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涂端玉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李波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龙嘉丽

@广州日报 版权所有 转载需经授权
涂端玉
更多文章
李波
更多文章
龙嘉丽
更多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