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量优惠套餐到期可自行恢复原价吗?法院:应明确告知用户

手机卡包月套餐限时优惠到期,运营商可以自行恢复原价扣费吗?日前,一宗因手机卡包月套餐扣费引起的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审结,法院审理认为,在免费试用期后,未经用户提出或确认的电信业务,运营商不得擅自开通并强制收费。如果运营商仅仅向用户发送“优惠即将到期”的短信提醒,将被视为未做好告知和明示工作。

张先生发现最近手机话费用得很快,一查,发现自己竟在使用每月139元的手机卡套餐。张先生心想原来每月只要几十块,自己也没有去更改过套餐。张先生怀疑某运营商背着他更改了套餐,一气之下拨打某运营商客服电话进行投诉,后又将某运营商诉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多收的费用合计2800元。

法院一审驳回张先生诉讼请求,张先生不服,认定自己并没有主动更改过手机卡套餐,遂上诉。珠海中院审理认为,本案焦点在于某运营商是否就套餐更改做好告知和明示工作。

法院查明,2020年7月16日,张先生在某运营商营业厅办理开通59元套餐。2021年5月27日,某运营商电话客服向张先生推荐59元体验139元套餐一年的活动。经张先生同意后,客服为张先生办理139元套餐及一年套餐优惠,即一年内实际收费仍是每月59元。2022年5月21日,某运营商通过短信,提醒张先生套餐优惠即将到期,到期后优惠自动失效。

2022年5月27日,优惠到期失效,套餐恢复原价。自2022年5月28日至7月27日,套餐按每月139元在张先生手机卡余额中扣取。

法院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在电信资费明码标价相关规定中,规定运营商不得在免费试用期后,对未经用户提出或确认的电信业务,擅自开通并强制收费。

本案中,尽管张先生当初开通了139元套餐,但客服是以每月59元的实际收费体验一年向张先生推介。在优惠期届满后,某运营商并未经张先生提出或向张先生确认,继续由张先生使用该139元套餐并按每月139元标准收费,未做好告知和明示工作,不受法律保护,故某运营商应向张先生退回2022年5月28日至7月27日多收的费用160元[(139-59)×2]。

综上,张先生的上诉请求部分有理,珠海中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某运营商向张先生返还160元,驳回张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优惠即将到期时 运营商应明确告知用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另外,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清理电话服务收费加强电信资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6)153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做好电信资费告知和明示工作。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按照《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计价检(2002)1227印发,粤价(2002)246号转发)做好电信资费的明码标价工作。

电信服务明确标价内容包括:服务项目、资费标准、计费原则及批准文号等。禁止未明示收费方式和资费标准的强制收费行为,如通过免费试用方式开展业务时,在免费试用期后,未经用户提出或确认的电信业务,电信经营企业不得擅自开通并强制收费。”

珠海中院法官王芳表示,在优惠即将到期时,该运营商应明确告知用户,优惠到期后该套餐将恢复原价139元,询问用户是否还要继续使用,得到用户肯定答复后,才能按139元进行扣费。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魏丽娜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 李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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