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报告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中还公布了多起备案审查典型案例。报告称,有的市辖区议事协调机构发布通告,对涉某类犯罪重点人员采取惩戒措施,其中对涉罪重点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近亲属在受教育、就业、社保等方面的权利进行限制。法工委明确: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都应当由违法犯罪行为人本人承担,而不能株连或者及于他人,这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有关通告对涉罪人员近亲属多项权利进行限制,违背罪责自负原则,不符合宪法第二章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宇昊律师认为,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每个公民都是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平等个体。我国宪法第二章明确规定公民有受教育和劳动的权利,该权利是隶属于公民个体的,不依赖、附属于公民的任何亲属关系。对涉罪人员近亲属多项权利进行限制不符合宪法第二章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原则和精神,不符合国家有关教育、就业、社保等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

孙宇昊
孙宇昊表示,对比传统中国的律法,现代中国之下的法治以个体公民取代“户”为对象载体,法工委对部分通知中有关株连的备案审查正是坚定不移地坚持依宪治国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维护宪法的权威。
有市民担心,如对涉罪人员近亲属不进行权利限制,会出现犯罪人员更加肆无忌惮的情况?孙宇昊认为,在历史上的中国,农耕文明社会的最小单元是家庭、村落或者宗族这样以血缘为纽带的群体,并且把“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视为理所当然。同时,封建社会统治者不存在权责平等的观念,其治理手段追求长治久安,利用被统治者对君权执法的顺从与恐惧、对宗族集体的归顺,因此产生了“株连”“连坐”等惩罚恐吓为主的刑罚手段。
孙宇昊表示,现代文明的契约型政府治理下,每个人都是一个独立的社会单位。国家是众多个体的集合体。每个人只需要对自己负责。同时现代法治讲究实事求是、权责一致,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罪犯,举重以明轻,对罪犯或嫌疑人的近亲属,更会注意保护其合法权益。
孙宇昊说,从事前预防、事后惩罚的角度来看,对于犯罪问题的治理有立法、司法、执法三重手段,对于外部监管和教育环境的完善以及涉罪人员本身的监管、预防、惩罚与教育才是问题的核心,利于涉罪人员的“人质”预防恐吓是没必要的措施。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周伟良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周伟良
视频/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周伟良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冯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