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酒驾、醉驾最新检验标准发布”的消息在朋友圈刷屏,引发关注。新标准发布是否代表酒驾、醉驾的判定标准发生了改变?对此,记者昨天第一时间连线了相关律师。“酒驾、醉驾处罚力度及判定标准没有改变,之前发布的相关消息存在误读。”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主任蔺存宝昨天告诉记者。
“酒驾”“醉驾”判定标准变化系误读
2023年8月6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布了《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检验》(GB/T 42430-2023)国家标准,将为各类鉴定机构开展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技术工作提供标准方法。同时,该推荐性国家标准可适用于五种醇类物质及丙酮的中毒、死亡检验、医疗急救检验、科学研究等其他更为广泛的场景。新检验标准以血液中乙醇的含量检验为例:饮酒驾驶为0.20mg/mL,驾驶员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或等于0.80mg/mL属于醉驾。检验线性范围为0.1mg/mL~3mg/mL。新检验标准将血液和尿液中乙醇的检测方法分为两种,分别是气相色谱法和电化学传感器法。旧国标只规定了气相色谱法作为实验室检测方法,而没有规定现场检测方法。新检验标准将血液中乙醇含量与呼吸中乙醇含量之间的换算系数从2100调整为2300。这是基于最新的科学研究和统计数据,更符合中国人的体质和代谢特点。
蔺存宝表示,自己作为法律专业人士,专门询问了交警专业人士,得到的答复是,该标准规定了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检验方法,是实验室定性和定量分析评价及质量控制的依据,不涉及“酒驾”“醉驾”的判定标准和指标。并不意味着“酒驾”“醉驾”的判定标准发生了变化。

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主任蔺存宝昨天告诉记者,“醉驾标准做出调整”实际上是误读,实际上交警部门判定“酒驾”“醉驾”的标准并没有发生变化。蔺存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相关规定,饮酒醉酒驾车处罚如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而醉酒驾车处罚更严重。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蔺存宝表示,近期与酒驾、醉驾相关的是另外一则消息。202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了因酒驾、醉驾曾受过处罚等十五种从重情节,规定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十种情形,对存在发生交通事故、行为危险性大以及主观恶性深等情形的,从重处理;对醉驾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并从严追究刑事责任。《意见》明确,醉驾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这体现了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肖欢欢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肖欢欢
视频/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肖欢欢
视频剪辑/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肖欢欢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 周伟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