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规定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不得在校内设置校园商超

12月19日,广东省教育厅发布《关于校园商超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指导意见》规定,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不得在校内设置校园商超,已经设置的,要逐步退出

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不得在校内设置校园商超

校园商超是师生在校学习用品、生活用品和食品的重要来源地,其商品的质量、价格和服务水平直接影响广大师生的切身利益和身心健康。

《指导意见》规定,校园商超要建立以校长(园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校园商超管理人员组成的校园商超管理体系,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校园商超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覆盖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加强对校园超市商品质量、价格等检查,保障广大师生的在校合法权益,营造和谐文明的校园环境。

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不得在校内设置校园商超,已经设置的,要逐步退出。寄宿制中小学可根据学校实际需求,经学校领导班子、校代会或教代会等方式集体讨论后决定,并报上级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指导意见》要求,校园商超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资质或进行合法有效备案方可营业,坚决杜绝无证或未备案经营。校园商超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持有效的健康证上岗。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校园商超原则上自主经营。确有需要对外承包的学校,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应当按照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审批,以招投标等公开方式选择承包单位,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期一般不得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公办学校对外承包商超的出租收入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扣除相关税费后上缴本级财政,支出纳入预算管理。

学校要建立健全校园商超准入及退出机制,加强对承包单位的管理,严格履行合同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禁承包方转包、分包或转租他人。

不得超许可范围加工烤肠、奶茶等食品

《指导意见》规定,各地各校应按照营业范围经营校园商超,实施售卖商品清单管理,建立可售卖品类清单并严格执行。校园商超只能销售有相关许可、质量合格的生活用品、学习用品及食品;禁止售卖“三无产品”;不得售卖假冒伪劣商品、过期变质商品;不得超许可范围加工烤肠、冷饮、奶茶、豆浆等食品

中小学校售卖的食品类商品原则上只售卖纯净水、矿泉水、预包装面包、牛奶等预包装食品和新鲜水果;严禁采购、贮存和销售包装或标签具有色情、暴力、不良诱导形式或内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商品;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的食品和酒精饮料;不得向学生销售玩具;不得对含糖饮料、调味面制品等零食进行广告宣传。如需增加其他食品销售种类需经学校领导班子和家委会集体讨论同意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校园商超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票索证制度,建立商品进货台账。进货渠道必须正规,商品质量合格,确保进货来源可追溯、安全有保障。

同时,校园商超应远离教学区开设(自动售卖机除外),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活动,同时具备防火、防霉、防鼠、防盗的要求。售卖的食品和非食品要分开储存、分架摆放,严禁混放。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签规定贮藏条件要求。

在价格方面,校园商超要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公益性”的原则,一律实行明码标价,一货一签,定期公示商超商品售价清单;鼓励学校与商超承包商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规范商品售卖价格水平,防止过高收费。

建立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

《指导意见》规定,各地各校要完善校园商超管理制度,建立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代表、家长代表或学生代表共同参与,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研究制定负面清单,可采取“扣分制”的方式进行量化考核。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应联合有关部门,加强校园商超的监管,督促其规范经营,确保校园商品质量安全。

各地各校应定期组织人员对校园商超商品价格、质量、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整改,确保校园商超依法依规经营,让师生获取价格合理、安全放心的商品。对于屡次提醒不整改,或多次整改不到位的,考核不合格的应及时终止承包合同。

此外,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专项督查,加强对校园商超交易活动、安全管理等监管,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一经查出,坚决取缔,同时通报该学校。对学校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造成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将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职能部门。

公众意见建议反馈渠道

广东省教育厅提醒,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将意见建议发送至电子邮件:hefx@gdedu.gov.cn;

2.将意见建议纸质版寄送到:广州市东风东路723号省教育厅学校后勤管理处(邮编:510080);

3.在广东省教育厅官方网站填写意见并在线提交。

反馈意见截止时间:2024年1月18日。

以个人名义反馈意见的应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和提供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反馈意见的应提供联系方式并加盖本单位印章。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林霞虹

图截取自广东省教育厅官方网站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林欣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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