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发布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

近日,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在广州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三十周年主题活动暨广东省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大讲堂活动”。

据统计,三十年来,广东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始终与改革开放进程同频共振,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全省市场监管系统累计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5.7万余宗,罚没14.4亿元;与市场监管总局省部共建,推动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统一大市场公平竞争先行区;建立反不正当竞争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持续举办“广东省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大讲堂活动”。

 在“广东省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大讲堂活动”环节,广东市场监管系统执法人员从案件基本事实、法律适用、处罚结果、警示意义等多方面,分别对10个典型案例进行了深入讲解。案例类型涵盖《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仿冒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不正当有奖销售、侵犯商业秘密和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等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示范性。

案例一: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经查,当事人在某电商平台上开设名称为“XX居家日用专营店”和“XX家居专营店”共两家网店从事网络销售业务,并使用“CNAS专业机构认证”“除臭率99.99%”“日本技术”“日本品牌联合开发”“杀菌率提升99.99%”等内容对其网店部分在售商品的品牌、功能、成分、原料产地、生产技术等做虚假的商业宣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内容的依据和证明。另查,在2023年4月至5月期间,当事人通过返现诱导消费者对其在售商品作出五星好评的方式,虚构商品的评价状况。后又通过他人账号对其在售商品进行大量下单购买的方式,虚构商品的销售状况,从而获得市场竞争优势,欺骗、误导消费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5万元。

案件二:深汕特别合作区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经查,当事人开设区块链平台发售数字藏品,并组织消费者通过参与游戏,将数字藏品合成不同“方舟”采集积分,用积分可在其公司官网兑换不同奖品。当事人发布官方公告公示可兑换奖品包括数字藏品、购物卡、手机、汽车等。公告中部分奖品数量、兑奖时间不明确,没有公示兑换高档汽车等奖品所需的积分。其次,当事人没有购进公告中的部分奖品,部分可兑换的奖品未达到公告中的数量,且通过操控积分采集条件使消费者无法获得足够积分以兑换高价值奖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8.6万元。

案例三:惠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不正当竞争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8月开发了一款“猪猪复制”应用软件,调用第三方数据爬虫接口获取天猫、淘宝等平台相应商品数据,并通过其在某电商平台服务市场内上线,根据经营者使用的版本和期限进行差异化收费。当事人在该过程中,没有设置天猫、淘宝平台经营者或平台内经营者授权同意的环节,实际操作中也未取得其授权同意。当事人为获取利益,利用网络爬虫程序等技术手段,未经允许为他人提供技术支持,构成实质性替代,损害了权利人合法权益,扰乱了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经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显示,当事人通过“猪猪复制”软件爬取淘宝、天猫等平台共30491392条商品详情数据记录,交易金额1430821.93元,购买过其服务的商家51640户,交易成功次数84746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0万元。

案例四:石某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经查,“石某派”直播间是石某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淘宝直播间的1号店(石某派翡翠1号),涉及主播“小雨”是石某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经查明,石某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是以“虚假砍价”的直播方式向观众销售商品。二是直播间通过“水军”来营造直播间虚假繁荣的气氛。该部分“水军”是石某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他们负责直播间的场控、导购,同时操作多部手机,在主播直播时烘托气氛,带动流量。当有一些不利于主播的言论时,“水军”就会进行刷屏;当主播砍价后引导观众想购买商品就“扣数字”时,参与到跟扣数字,营造商品非常受欢迎的假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0万元。

案例五:广州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6月16日,当事人分别与杭州、深圳、吉林等7个客户签订合同,在某平台上直播带货,推销内衣、烤箱、化妆品、乳胶枕、智能音箱、智能学习平板机、橄榄油、辅酶Q10胶囊、酵素植物发酵饮料等9种商品。

在直播带货过程中,当事人员工(主播)为提高商品销量,采取虚假实验、夸大商品功能、擅自使用商品卖点卡之外违规宣传用语来推销商品。如:推销内衣时采取虚假的杀灭螨虫实验;推销乳胶枕时将“驱避率99%”混淆为“除螨率99%”;推销烤箱时使用“它可以烤任何东西,各种各样,想烤什么就烤什么”等虚假用语,等等。

当事人直播带货、推销上述9种商品共计83083个(套、瓶),获得销售金额共计为47448902.8元,共收取佣金(服务费)9459004.18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虚假商业宣传违法行为;2、罚款150万元。

案例六:广州市某公司商业贿赂案

2023年5月25日,执法机关收到上级交办线索,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涉嫌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现场检查后发现情况属实,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事销售医疗器械介入产品的经营活动。在2021年7月至2023年3月期间,当事人在销售医疗器械介入类产品过程中,为争取更多交易机会,维持长久合作关系,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负责,假借“会诊费”的名义,向原广东省某医院的三位医生支付好处费,促使其在诊疗中更多使用当事人的产品,从而提高医疗器械在医院的使用量,获取更多的利润。

当事人共给付交易对方人员好处费3.5万元,销售医疗介入耗材收入为587万元,所得利润(违法所得)288.67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88.67万元,罚款215万元。

案例七: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壹方城分公司商业诋毁案

2023年4月,权利人深圳某新能源汽车公司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称当事人在抖音和今日头条平台发布视频对权利人旗下某款新能源汽车进行诋毁,请求行政机关依法进行查处。

经查实,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4月3日当事人在其官方抖音账号上发布了题为《#XX汽车 #用车知识 #保姆车 #喜欢就一定要拥有#带你懂车》的视频,以宣传其销售的某款新能源汽车,视频中有如下内容:“和竞争者XX相比,它具有更高的性价比和更安全的技术保障”“XX仅在2022年一年自燃事件就高达25例”,同时视频画面中出现权利人该款车型的图片。该视频同步在两个官方账号上发布。当事人于4月7日从抖音平台和今日头条上删除了上述视频。

视频中“XX仅在2022年一年自燃事件就高达25例”的来源是当事人总公司从网络收集到的权利人母公司旗下各个车型2022年自燃事件的相关报道的数量,并不能确定真实性,且其中没有权利人此款车型的自燃事件,而“和竞争者XX相比,它具有更高的性价比和更安全的技术保障”是当事人作出的主观判断,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10万元罚款。

案例八:佛山某置业有限公司商业诋毁案

2022年3月15日,执法机关收到举报线索,反映辖区内某置业公司在销售房产过程中,采用贬损同行的方式开展销售活动,严重扰乱房产销售市场秩序,3月17日执法机关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销售中心的洽谈区发现有12张桌子,每张桌面上均摆放有一套宣传卡(每套3张)。宣传卡提到“时代X记 正对加气站 安全没保障;X蓝 贵价毛坯房 装修烦不停;龙湖X江与城  地铁站点远 回家走到累”等内容。

据当事人供述,其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取得优势,通过片面摘取周边其他楼盘的“不利因素”公示或者网络上未经证实的内容,运用夸大、贬低等描述手法形容竞争对手。同时把自身楼盘的优点放大,印制在同一版面的宣传卡片上,并摆放在销售中心供购房者对比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执法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2万元。   

案例九:吴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经查,吴某作为权利人跨境电商平台家居家电类产品负责人,掌握权利人已采取保密措施的货源情报、销售策略、定价政策,以及不公开的财务资料、仓储物流信息等商业信息。在任职期间,吴某多次将权利人上述经营信息通过微信披露给其妹妹吴某玲。

在任职期间,吴某入股权利人的境外竞业公司,并直接参与该公司的运营。另外,吴某与权利人供应商佛山市顺德区某家具公司进行联系,为其妹妹吴某玲专门成立了跨境电商的销售公司。吴某利用掌握权利人的货源信息、财务资料的便利,帮助竞业公司销售权利人销量大且利润率高的热门产品。吴某利用掌握权利人的销售策略、定价政策的便利,帮助竞业公司,以低于权利人的销售价获取竞争优势。执法人员通过调取银行、支付宝等财务材料,证实了吴某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事实。经核算,吴某姐妹在上述公司获利45余万元,其行为造成权利人销售额下降1200万元,损失利润约4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执法机关对吴某处罚款175万元,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十: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商业混淆案

 2023年1月,执法机关收到上海某公司的举报信,称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多家电商平台均开设了店铺,销售与其产品相近似的“智能除甲醛变色果冻”,涉嫌存在仿冒混淆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查处。

经查,权利人的产品在市场上较为流行,知名度比较高。为效仿盈利,当事人在多家电商网站分别开设店铺,销售与权利人相近似的“智能除甲醛变色果冻”。该产品与权利人产品在商品名称、构图要素、排列位置等要素均相近似,且该产品网店销售页面与权利人网店销售页面宣传内容亦相近似,造成消费者误认。当事人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其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了市场混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仿冒混淆的智能除甲醛变色果冻3686盒,处罚款14.53万元。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何颖思 通讯员:粤市监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 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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