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一批行政处罚信息。其中,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及其广东省分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梅州、韶关、德州、日照中心支公司,以及相关责任人,共存在四项违法违规行为,合计被罚518万元。
据公开信息显示,阳光财险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分别是:一、教练车车险业务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二、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业务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三、业务及管理费列支与实际用途不一致;四、理赔操作不符合准备金基础数据有关规定。
针对上述违法违规事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做出以下处罚决定:对阳光财险罚款130万元;对阳光财险广东省分公司罚款50万元;对阳光财险山东省分公司罚款50万元;对阳光财险梅州中心支公司罚款50万元;对阳光财险韶关中心支公司罚款50万元;对阳光财险德州中心支公司罚款50万元;对阳光财险日照中心支公司罚款50万元。
此外,在相关责任人的处罚中,时任阳光财险总裁助理兼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总经理靳守林被警告并罚款10万元;时任阳光财险车险部总经理助理沈骑龙被警告并罚款10万元;时任阳光财险理赔服务部总经理助理肖广森被警告并罚款8万元;时任阳光财险广东省分公司总经理李钦被警告并罚款10万元;时任阳光财险山东省分公司总经理段卫平警告并罚款10万元;时任阳光财险梅州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张新平警告并罚款10万元;时任阳光财险韶关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庞强旭被警告并罚款10万元;时任阳光财险德州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王伟被警告并罚款10万元;时任阳光财险日照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王锋被警告并罚款10万元。

记者留意到,除了阳光财险之外,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合计被罚312万元;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计被罚181万元;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广东分公司合计被罚41万元。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赵冬芹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 李光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