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从事“招手即停”的出租车经营行为
是否违法?
广州一名小客车司机途经火车站附近时,被招手叫车的乘客询问能否搭乘去目的地,双方商量好车费后,在该司机帮乘客搬运行李时被交通运输部门执法人员发现,因未能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其被认定从事无证经营巡游出租汽车的行为,被交通运输部门给予责令停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服务设施,并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司机不服,将交通运输部门告上法院。近日,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判决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院指出,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公正文明执法,法院应当依法支持。然而,对于轻微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秉持“以人为本”的现代执法理念,保持必要的克制,包容审慎地进行监管。这样做不会损害执法权威,反而会增强执法的公信力,并提升处罚结果的可接受度。2022年4月2日15时30分左右,在广州火车站附近,两名结伴出行的乘客主动招手询问小客车驾驶人李某去不去白云区龙归,双方约定到达目的地后两名乘客向李某支付50元。随后,两名乘客上车,正当李某帮乘客搬行李上车的时候,某交通运输部门执法人员发现,李某疑似正在从事无证经营巡游出租汽车的行为,遂上前检查,李某当场未能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
经过调查,某交通运输部门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未取得《道路运输证》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并于2022年4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李某的行为违反《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为由,决定给予责令停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服务设施,并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李某不服,以某交通运输部门为被告诉至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未经许可从事“招手即停”的出租车经营行为,这是否违法?法院指出,巡游出租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为了保护乘客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从事出租车经营有法定的准入条件,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从事“招手即停”的出租车经营活动。本案中,在案证据已表明李某在没有取得《道路运输证》的情况下,从事了“招手即停”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因此李某的行为的确违反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虽然,李某在案发后不久便取得了网约车相关经营许可证,但是巡游出租车与网约车的运营模式也有所区别,网约车司机并不能从事“招手即停”的巡游出租车经营行为。
此外,李某辩解称,事发当时他搭载的是患病乘客,属于“好意搭乘”。对此,法院认为,“好意搭乘”指的是非营运车辆无偿帮助他人顺带一程路途的行为,该行为是不图报酬的好意施惠。本案中,两名乘客确认上车当时双方已经谈妥到达目的地后给予50元乘车费用,李某亦并未推辞,因此推定双方已就有偿搭乘达成了思想上的共识。同时,李某的小汽车前排车厢放置有微信收款码打印件,与一般为自用的小型普通客车也有所不同。为此,法院无法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好意搭乘”。
不过,法院同时指出,在违法行为轻微的情况下,“教”比“打”要来得奏效。以审慎监管优化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秉承执法为民原则,不断释放执法温度的一种表态,也是行政处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应然之意。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要结合全案证据和违法情节综合考量,在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应苛以过重处罚。本案中,李某案发当时所搭乘车辆的乘客的确属于有身体疾病的人员,李某正在帮乘客搬行李,此时车辆尚未启动即被查获,违法营运的行为尚处于预备阶段。案发后,李某能够积极配合处理,事发后不久,李某即取得网约车驾驶员证和网约车运输证,且李某系首次违法被查,其违法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显著轻微。
综合上述情形,在经济下行压力下适当扶持个体经济,采取“以教代罚”的方式何尝不是一种更好的执法选择。
为此,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定,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李某处罚3万元,明显与其个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故意及行为后果不相符合,裁量过重为由,判决撤销被告某交通运输部门于2022年4月2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某交通运输部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同时,二审法官在判决书中指出:“轻微违法也是违法,虽然本院未支持上诉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但并不意味着被上诉人不存在违法营运行为,可以不依法从事经营活动,被上诉人今后更应当珍惜机会,服从监管,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苏琬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