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独症等特殊需要人群的监护人一旦失能失智、甚至是去世之后,谁能成为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国强近日在一场研讨会上主要就这一法律问题进行了讨论。他表示,监护这个词在1000多年前就已出现,当时主要针对未成年人。而在我国原先的法律中,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使用而不加区分的,而随着民法典的颁布,这两者之间已经有了区别。
李国强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因此李国强认为,法律对于监护人的要求是协助和保障被监护人做出真实意愿,今天社会保护各类身心障碍者,其目的是让他们能够真正融入社会,过上平常人的生活。特殊人群不应该过特殊的生活。这是对他们保护的核心。而这里延伸的是对自我决定权的尊重。这两点是相辅相成的。从民法典的颁布,我们看到监护人正从替代决策模式转向协助决策模式,我们在理念上已经实现了。
李国强表示,民法典第33条提出意定监护,自己给自己选监护人,这比较方便保障被监护人真实意愿。但这需要在其认定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前进行,使用的范围是比较局限的。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武威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武威
视频/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武威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程依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