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后男子与儿子共同分得两套房 前妻竟私自收了楼

当初离婚时,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一套四层自建房的归属权益,其中两层归男方所有,两层归儿子所有。然而,该房被拆迁后,分得两套回迁房却被前妻自行收楼,还拿走了房屋钥匙。因协商无果,男方一纸诉状告上法院。

16日,广东高院发布一批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上述案例入选。法院指出,居住权系民法典首次设立的用益物权,其设立与我国“住有所居”、满足特定人群居住需求的保障政策息息相关,尤其在涉老年人房地产纠纷中,依法保障老年人居住权益,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作用。

文某金与朱某仪于2016年8月31日因感情不和,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协议离婚。

根据离婚协议约定,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某房屋(四层自建房)第一、二层归文某金所有,第三、四层归儿子文某贤所有。

之后,该房屋被拆迁,根据安置补偿协议约定,该房屋回迁面积为220平方米,选定两间回迁房,分别为回迁房1与回迁房2。

2020年12月,朱某仪隐瞒文某金,在未与文某金协商的情况下,自行到有关部门办理了收楼手续,收取房屋钥匙。

文某金多次与朱某仪协商房屋分配问题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回迁房1归其所有,朱某仪将该房屋交付其使用。

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文某金与朱某仪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文某金、朱某仪和儿子文某贤同意回迁房1归文某贤所有;

二、文某金有权无偿居住上述房屋,直至文某金终老。书面居住权合同由文某金、文某贤另行协商签订。文某贤在取得上述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之日起1个月内,应配合文某金办理房屋居住权登记手续。

法院指出,本案虽是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但经法官充分协调,找准了问题的关键所在,即文某金与朱某仪均愿意在有生之年将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其子文某贤,但文某金又心生老无所居之顾虑。

居住权的设立既保障文某金放弃房屋所有权后,不会出现年老时被子女赶出房屋而居无定所的局面,也有利于促进家庭和睦。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粤法宣
头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莫伟浓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龙成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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