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那大学费用父母有义务要承担吗?子女能否以完成学业为由,向未尽抚养义务的一方索要抚养费呢?

2005年,何女士与陈先生在工作中相识,双方发展成恋人关系,开始同居生活。2006年,小雨(化名)出生。一段时间后,因琐事矛盾,何女士离开陈先生并独自抚养小雨。
分手后,二人分别另行组成家庭并生育子女。随着小雨长大,教育、生活等各项费用日渐增多,生活压力日渐沉重,因陈先生未积极配合户籍迁移,导致小雨初中毕业后辍学在家呆了三年,无法就地入读高中。
何女士认为,陈先生有抚养小雨的义务,于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雨的抚养权归何女士,要求陈先生逐月支付小雨抚养费直至大学毕业,并一次性补足出生至今十七年来的抚养费数十万元。
由于案件涉及非婚生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法官决定先行调解。法官了解到,陈先生认为小雨即将年满18周岁,只愿意承担其今后合理的抚养费;而小雨到庭表示希望能够继续读书。
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法官以小雨的教育及未来规划作为切入点,耐心向双方释法明理,打开心结。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让小雨继续读书,陈先生承诺每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小雨高中毕业,并承担学费的一半;若小雨继续上大学,其自愿承担小雨大学期间的学杂费及生活费的一半。小雨对父母达成的协议未持异议,表示将努力学习,早日考取好大学。
坪山法院民事庭经办法官杨爱华指出,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但也存在成年子女有权主张抚养费的特殊情况。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可以认定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案中,小雨虽将年满十八周岁,但不具有独立生活的能力,因此有权向父母主张接受高中学历教育期间的抚养费。
虽然法律规定父母对在接受高等教育的成年子女不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但本案中,小雨即使考上大学,也会因为缺少父母的扶持面临现实困境,因而法律倡导和鼓励具有经济能力的父母,基于亲情和道义,支持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接受高等教育。
作为小雨的亲生父亲,陈先生具备一定支付能力,其愿意从亲情出发,继续承担小雨就读大学期间的学费及生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法院对此予以肯定。
法律知多D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深法宣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莫伟浓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李凤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