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护理不当引发纠纷,法院建议:加强监管与自我保护

如今,随着年轻人外出工作的比例不断增加,他们与家中老人相处的时间也相应减少。因此,养老院作为专业的养老服务机构,逐渐成为许多家庭选择的养老看护方式。然而,与此同时,部分养老院存在看管不到位、护理不当等问题,这严重侵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洪某患有多种基础疾病,其女儿受其委托与养老院签订了《寄养老人协议书》,约定洪某进入养老院寄养,并要求提供一级护理标准(包括皮肤护理无褥疮)。

某日,养老院工作人员发现洪某右脚踝处有一创面,当日即采取了清洗伤口、用碘伏消毒等措施。然而,创面持续扩展,养老院工作人员遂通知洪某家属,将洪某送至医院就诊。由于病情恶化,洪某不得不接受右腿截肢手术。

因此,洪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养老院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

被告养老院辩称,原告入住前就已经患有高血压等基础疾病,导致其右侧偏瘫和右小腿坏疽。被告已严格按照约定提供了护理服务,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约定一级护理标准载明的“皮肤护理无褥疮”,被告确实存在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其次,被告对原告创面发展的严重性、复杂性估计不足,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加重。但原告洪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身疾病应当积极主动地进行就医治疗,对于自身疾病被延误治疗存在过失。而洪某家属在每月两次的探视中亦未能了解和重视原告的病情。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法院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60000元。

法官说法

人口老龄化日益加剧的当下,社会养老制度和服务水平也在不断完善。但部分养老院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仍然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入院评估及护理等级确定不规范,对老人看护不周导致伤害。

二、护理人员护理技能缺乏,未及时采取救助及送医措施。

三、未及时留存关键证据,案件事实难以还原。

对此,法院建议:

对养老院来说,一要对入院老人身体及精神状况开展全面评估,合理确定照护等级,针对老人个体特殊差异精准照护,避免意外伤害发生;二要加强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资质审查和监管,养老院定期组织护理人员培训,提高应对突发紧急情况的处置水平;三要强化证据留存意识,保留好监控录像等证据。

对老年人来说,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合理谨慎使用设施设备。对于院内护理床、活动设施等保持高度注意,如遇损坏,即刻与院内工作人员联系报修,避免因设备隐患导致摔倒受伤。

对家属来说,虽然养老院减轻了看护负担,并不意味着因此转嫁了子女的赡养义务或监护之责,需要定期探望,保持与养老院的紧密联系与沟通,时刻关注老人身心状况,遭遇紧急情况及时配合养老机构送老人就诊。

来源:上海普陀法院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陈庆辉
图/视觉中国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李凤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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