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日获悉,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了《佛山市住房租赁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征求公众意见。
据了解,意见稿中所称的“住房”,是指用作居住的房屋,不包括旅馆业客房、民宿、非居住房屋、保障性住房以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租住本单位的住房。出租住房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意见稿提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立住房租赁市场租金水平发布机制。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不同地段、不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信息。出租人应当按照住房租赁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出租人可根据住房租赁合同约定收取不超过3个月租金作为保证金;设定保证金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保证金的返还方式。住房租赁合同约定水、电、燃气费用由出租人支付的,出租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上述费用,严禁在收取上述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
根据意见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住房租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时,应当要求租赁当事人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录入租赁当事人的合法身份证件信息,以及住房租赁合同信息,包括住房坐落及面积、租金及保证金金额、租赁期限等。
此外,意见稿还提出,承租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承租人办理居住登记、落户、子女入学、提取公积金等需要提交住房租赁合同的公共服务事项,已经完成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的,可免于提交住房租赁合同,但相关规定要求必须提交住房租赁合同的除外。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黄健源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