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崇州两条恶犬咬伤4岁女童事件持续发酵,据崇州警方17日晚通报,涉事白色拉布拉多犬已于现场捕获,随后,黑色罗威纳犬也被捕获,而狗主人则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蓝雄声代理过多起犬只伤人的案件。谈到崇州的这起案件,他表示,两条涉事的狗中有一条是罗威纳犬,这在广州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种。而罗威纳犬在咬人时,罗威纳犬和白色拉布拉多犬的主人都没有及时出现在现场,狗也没有做牵狗绳、戴口罩等防范措施,显然,两只狗的行为没有受到主人的必要限制,而其导致的结果是女童肾脏等器官的严重受损,“医生认为,女童的肾很有可能保不住,即使后面通过保守治疗把肾保下来,肾功能也会有很大的影响。从女童伤情来看,很可能构成重伤二级甚至是重伤一级,这就有可能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了。”

遛狗必须佩戴牵引绳
蓝雄声表示,狗主人目前或将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最终由司法机关进行认定,同时还涉及民事侵权责任,需对受害者进行民事赔偿,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狗咬人导致刑事犯罪的案件在国内并不罕见。蓝雄声说,在黑龙江牡丹江市就出现了一起狗咬人致人死亡的案件,最后被认定为刑事犯罪,狗主人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另个案件发生在河北隆化县,犬只咬死人后,狗主人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这两个案件的共性都是,狗主人过于自信,对狗都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而他们饲养的狗又都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如河北隆化案件中,主人饲养的犬只叫‘杜高犬’,本来犬只被圈养在院子里,但犬只通过门缝偷跑了出去撒野,最终把人咬死了。”蓝雄声说。
法院判决书显示,2014年3月13日15时许,河北隆化县70岁的刘某某在散步时,被告人徐某某饲养的几只“杜高”猎犬突然从犬舍铁门挤出,将刘某某咬伤,老人经抢救无效于当日21时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饲养杜高猎犬,不加强管护,明知猎犬有跑出的情况发生,仍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固犬舍铁门,以致猎犬再次跑出。被告人没能预见犬只逃出,导致猎犬咬伤并致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失,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被告人能够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武威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武威
视频/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武威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蔡凌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