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而因不拴绳、放养等不文明养宠行为引发的宠物伤人事件屡见不鲜。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今日(10月17日)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广东法院近年来就审结了多起因不文明养宠行为导致损害赔偿的纠纷案件。
在这些生效判决中,有的当事人因为躲避宠物摔倒受伤,有的因为逗宠物被咬伤,有的是因宠物之间打架被牵连受伤……如果不幸被宠物咬伤,应该由谁来担责?宠物饲养人是不是一定就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什么情况下,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图源:视觉中国
典型案例1
5岁幼童去邻居家玩被狗咬伤
狗主人被判担责八成
2020年10月25日下午5时许,强强到邻居余某家中玩耍时,被余某饲养的狗咬伤头面部及四肢。事发后,强强被送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23天。
然而,余某仅支付2000元给强强,强强父母认为,事故是由于余某对其饲养的动物管理不当导致,余某作为宠物主人应承担全部责任,理应向强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为此起诉到法院。
余某认为,自己作为动物饲养人,将所饲养的动物用铁链拴在柱子边,已经尽到对饲养动物的管理义务。本次事故强强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存在很大关系,强强下午放学后,独自到他家中逗狗,导致狗野性大发将强强咬伤,强强父母存在重大过错,其索要各项赔偿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广东韶关仁化法院经审理查明,强强和余某的孙子、孙女是玩伴,事发当天,强强到余某家中玩耍时,余某家饲养的狗本拴在自家门口的石墩柱上,后该犬只挣脱铁链将强强咬伤,意外发生时,强强的监护人和余某均不在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结合本案,余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强强系五岁孩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故发生时强强的监护人并未在场监护,且其监护人明知余某家有饲养狗,仍放任强强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去余某家中玩耍,未尽监护职责,强强的监护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故可减轻余某的部分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情认定余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2
公园散步被烈犬追赶摔倒受伤
犬主人被判承担全部责任
一日,黄某和妻子在公园遛狗散步,与牵着两只杜宾犬(大型烈性犬)的李某相遇。黄某二人惧怕李某的犬只,遂站定不动。李某牵住犬只后,告知黄某二人可先行离开。正当两人牵着柴犬准备离开时,两只杜宾犬突然朝二人方向扑去,并开始追逐柴犬。柴犬围绕黄某妻子转圈,黄某拉着柴犬慌乱躲避,不慎摔倒受伤。
当日,黄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5万余元。出院后,黄某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李某认为,两只杜宾犬有携带束犬链,且在其控制下,未对黄某进行攻击。事发时,黄某穿着拖鞋,因自身原因摔倒,其受伤与李某的杜宾犬无因果关系。因双方协商未果,黄某将李某诉至法院。
深圳龙岗法院横岗人民法庭审理后认为,涉案犬只虽未与原告有身体接触,但一般人在陌生犬只尤其是大型犬只进入自身安全界限内时,本能会产生恐惧心理。原告看到两只杜宾犬突然扑向自己,因恐惧避让从而摔倒受伤,二者具有因果关系。被告作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主张原告摔倒可能是穿拖鞋所致,但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存在主动引逗、殴打、追赶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存在能减轻其责任的情形,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涉案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3
猫狗打架
狗主人“劝架”受伤
2021年4月1日上午,莫某用狗绳牵着一条宠物狗经过胡某经营的餐饮店门口时,突然从该餐饮店门口窜出一只猫对莫某和莫某牵着的宠物狗进行袭击,顿时乱作一团。莫某在“劝架”过程中受伤。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事实,莫某系经过胡某经营的餐饮店门口时被猫只袭击后导致受伤,从涉案猫只系从胡某店铺门口钻出、涉案的猫只与胡某所饲养的猫只外形相似、胡某所饲养的猫只为放养并未采取牵猫绳等安全保障措施等事实来判断,涉案袭击人的猫只系胡某所饲养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胡某认为事发之时其店铺并未营业,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事发之时其对猫只采取了安全措施限制其外出,法院对该主张不予采纳。故涉案赔偿责任由胡某全部承担,加上鉴定费和交通费等,判决胡某赔偿莫某8475.14元。
江门中院经审理认为,莫某所提交的证据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事发时在餐厅咬伤她的涉案猫只是胡某所饲养的大猫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胡某上诉主张咬伤莫某的涉案猫只是流浪猫,理据不足,不予采信。故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指出,本案中,当致人损害的动物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如受害人所提供的证据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事发时致人损害的动物与该饲养人所饲养的动物具有高度盖然性时,应认定致人损害的动物为该饲养人饲养。
典型案例4
遛狗不牵绳,咬伤过路人
2021年12月26日晚上,梁某走在下班回家的路上,突然遭到一条未牵绳的大狗攻击,致使梁某左手臂留下了深深的伤口。事后,梁某要求狗主人杨某赔偿,却遭到对方拒绝,一怒之下,告上法院讨说法。
本案在诉前联调阶段,调解员多次电话联系杨某,向其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并告知杨某在遛狗时未进行妥善牵引、管理和约束,致使其饲养的狗咬伤他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调解员也对梁某进行了心理疏导,宽慰梁某只要按时注射狂犬疫苗,后续的风险是极其小的。
最终,杨某认识到自己没有尽到看好自家宠物的义务,而梁某也表示愿意调解。
经办法官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协商意见,最终双方一致同意杨某向梁某赔偿5000元。
法官说法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如今,饲养动物逐渐成为一种提升精神品质的生活方式。随之而来的因饲养动物妨碍他人生活、引起纠纷,逐渐成为较突出的社会问题。
受访法官指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动物具有天生致人损害的危险性,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需对其危险性负责,所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除法定抗辩事由外,只要饲养动物存在加害行为且该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今后为避免此类纠纷,法官提醒,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要重视自身责任,遵守法律法规,文明饲养,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尤其饲养的是大型、烈性动物,更应了解饲养动物的习性,做好约束和管理,积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动物在失控的情况下对他人造成侵害。
释疑解惑
什么情况下要被追究刑责?
对于宠物伤人惹下的祸端,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什么情况下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丽霞指出,宠物伤人并非一赔了之,如果情节严重,将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而言:
◆ 如果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明知不拴绳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其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利用宠物进行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可能构成刑法上的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 如果放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多人伤亡,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如果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于损害结果不是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而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轻信能够避免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则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律知多D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苏琬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