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慈善逐渐深入人们的生活,并成为生活的一部分。与此同时,也有越来越多人发现,参与慈善不能仅靠一腔热情。“哪些活动可以放心地捐献爱心”“旧衣回收就一定是慈善行为吗,又该怎么分辨”“慈善组织筹了钱不做事情会有什么后果”“想要为一个公益项目发起公开募捐该怎么做”……在参与慈善的过程中,每个爱心人士都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每个爱心人士都希望了解到——“怎样的慈善才是靠谱的”。
2016年《慈善法》实施以来,广州市出台了系列政策文件,广州民政部门持续开展慈善行政执法。为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让更多人放心参与慈善,让每一份爱心用在刀刃上,日前,广州市民政部门收集市内外慈善行政执法案例,向公众正式发布了慈善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涵盖“募捐捐赠”“旧衣回收”慈善支出”“慈善诈骗”等内容,并通过案例解读普及慈善参与方式,让大家更放心、更积极地参与慈善事业。

案例一:个人发起公募?数额虽小也违法
【案情简介】2020年12月20日至2021年1月11日,朱某于某组织相关微信群上发布“捐赠运营88元、捐赠希望工程1000元”等慈善公开募捐信息,并以个人身份接受公众捐款15笔,每笔捐款金额均为88元,共1320元。在民政部门调查期间,发现其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随即朱某停止了公开募捐行为,并于2021年1月13日将收到的捐款退还给捐赠人。
【案例点评】根据《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三条:“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朱某及某组织如基于慈善目的,需要发起公开募捐,需要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并且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之所以要严谨开展募捐工作,既是对捐赠人的爱心负责,更是保障爱心用在刀刃上的必要举措。在此广州市民政部门提醒广大市民群众在慈善捐款前要注意:一是核对募捐主体是否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可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查询相关单位是否具有公开募捐资格。二是公开募捐方案是否在“慈善中国”进行备案,现场是否载明了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信息。核对信息无误后再进行捐款。
值得关注的是,目前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个人为解决本人或者近亲属的困难,可以向社会求助。但求助人应当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事实、夸大困难骗取他人捐赠。
案例二:公众号献爱心?没做好这一点也不行
【案情简介】此前,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某慈善组织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每天一元,让某某地区孩子们吃上一顿热乎的饭菜”等公开募捐信息,共募得472元。数额虽小,但由于该慈善组织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亦无与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因此该募捐并不合法,同时也因此存在较大的善款流向风险。民政部门已及时叫停其募捐工作并作妥善处理。
【案例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某慈善组织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募捐信息,属于公开募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根据《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三条:“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某组织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因此必须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规范募捐行为,是保障慈善的公开透明,让捐赠者更放心捐赠,也让爱心的流向可追溯。”对此提醒广大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制定公开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需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信息。
案例三:旧衣回收献爱心?不一定!
【案情简介】2022年9月,某机构以慈善倡导名义发动社区居民将旧衣物回收,并招募了社区居民作为志愿者在两个场地接收旧衣物,共回收了23袋衣物,并打算以1500元/吨的标准将旧衣物卖给某再生资源公司,旧衣物的售卖费用拟进入到某慈善基金的账户。民政部门调查了解情况后,立即叫停该旧衣募捐行为并约谈相关负责人,责令该机构将违法募集的财产及时返回给捐赠人。
【案例点评】本案例中的某机构在社区面向社会公众募捐衣物,且以慈善为目的,这种行为同样属于公开募捐。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其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也未与有相关资质的慈善组织合作并备案,因此不能面向公众开展公开募捐。广州市民政部门在此提醒,市民进行爱心捐赠前,可通过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cszg.mca.gov.cn)查询相关组织是否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并详细了解其募捐信息。而社会服务机构以慈善为目的开展旧衣回收,也应当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案例四:某组织在微信群发布募捐倡议,初心虽好但不合法合规
【案情简介】某组织在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情况下,分别于2021年7月、2022年7月和2022年9月在其组建的多个微信群中面对不特定人群发布了多份以爱心捐款为主题的募捐倡议书,经多次募捐活动,共募集约6万元的爱心捐款,均已用于相关的慈善捐赠活动之中。但由于该组织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亦无与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因此该募捐并不合法,同时也存在较大的善款流向风险。民政部门已及时叫停其募捐工作并作妥善处理。
【案例点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本案中的某组织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不得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其在微信群面向不特定人群以慈善为目的进行募捐的行为是违法公开募捐。同样的,本案中的某组织如需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必须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在此,提醒市民朋友进行爱心捐赠前,可通过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cszg.mca.gov.cn)查询相关组织是否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并详细了解其募捐信息。
案例五:一定要花钱?慈善活动年度支出有要求!
【案情简介】民政部门依法对某慈善组织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开展的慈善活动进行实地行政检查。经查,该慈善组织2021年度用于慈善活动的支出为502,000元,2020年度总收入为1219079.32元,2021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占上一年总收入的41.18%,该慈善组织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其存在年度支出低于规定标准的问题。
【案例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该慈善组织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2021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占上一年总收入的41.18%,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的规定标准。慈善支出,是确保慈善活动持续发挥作用的基础,而不应该“躺在银行账号上”。在此,民政部门提醒各慈善组织要依照法律法规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加强对慈善活动相关费用的会计核算,避免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发生。
案例六:慈善组织年度管理费超标? 管理费用要节约!
【案情简介】民政部门依法对某慈善组织2021年度开展的慈善活动进行实地行政检查。经发现该慈善组织2020年年末净资产为1619,700元,2021年度共发生管理费用343,076.68元,2021年度总支出689,136.10元,管理费用占年度总支出的比例为49.78%。该慈善组织是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其存在管理费用高于规定标准的问题。
【案例点评】根据《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第八条第(四)款规定:慈善组织中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四)上年末净资产低于4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二十。该慈善组织是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2021年年度管理费用超出法律规定标准。在此,民政部门提醒各慈善组织要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合理规划管理费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避免年度管理费用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发生。
案例七:慈善信托终止?需依法依规办理!
【案情简介】2022年3月,民政部门收到某慈善信托受托人关于某慈善信托项目终止情况的报告,报告该项目资金目前已按照相关计划完成项目资助,剩余财产697.49元。同年9月,民政部门再次收到该慈善信托受托人关于该慈善信托项目终止情况的报告,称该项目保管户尚余信托资金5500元,系前期资金结余资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该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在2022年3月该慈善信托终止事由发生后,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一次性将剩余信托财产处分方案向市民政局报告,也未及时作出处理慈善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民政部门发现该情况后,立即对该慈善信托受托人进行约谈并责令其作出整改。
【案例点评】根据《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自慈善信托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受托人应当将终止事由、日期、剩余信托财产处分方案和有关情况报告备案的民政部门。”和第四十二条:“慈善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慈善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后,由受托人予以公告。”的规定。某慈善信托受托人,在2022年3月终止慈善信托后,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一次性将剩余信托财产处分方案向市民政部门报告,也未作出处理慈善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后向市民政部门报告并予以公示。民政部门提醒慈善信托受托人:一是要诚信谨慎地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二是要履行信托事务的报告和公开义务;三是慈善信托终止后,要将终止事项报告、慈善信托财产处分方案、慈善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等向民政部门备案。
案例八:未兑现千万捐赠遭起诉?这件事怎么看!
【案情简介】2019年4月,某校在校庆之际,公开宣布校友吴某捐赠1100万元人民币,并举行了捐赠仪式。然而,这笔捐赠至今未履行,2023年1月,吴某被母校基金会告上法庭,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后吴某回应称,当初捐赠未履行是因为签合约后不久,其名下的基金所投项目出现流动性危机无法退出,最终导致无钱履约。吴某表示:“尽管我现在遇到了巨大的困难,但在这里我向大家保证,我会坚定不移地履行我的责任,想尽办法把1100万元的捐赠款落实到位。”此事自曝光以来引发热议。一部分网友表示难以理解,认为捐赠不是义务是情分,到底捐不捐要由捐赠人说了算,母校不应将校友告上法庭;也有人认为,企业家捐款要量力而行,不能名声赚了钱不给。那么,公开承诺捐款有法律效力吗?承诺的捐款没有兑现可不可以讨要?承诺捐款后,没钱了可以“悔捐”吗?
【案情简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慈善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为: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根据慈善法规定,对于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情形,受赠人可以要求捐赠人强制履行捐赠义务。
本案例中,吴某向学校捐款有兴学助教的公益性质,校友向学校做了捐赠承诺,是权利而不是义务,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能强制他人作出捐赠承诺,而一旦作出捐赠承诺,即应承受该承诺带来的法律和道德后果。吴某已经与校方签订了捐赠协议,举办了隆重的捐赠仪式,并且该捐赠事件在社会上也已经被广泛报道,即使财产尚未转移,该行为也应当属于签订了不可撤销的公益、道德性质的赠与合同,双方应受合同约束,履行合同义务,故吴某作出了赠与承诺却没有真正履行捐赠义务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案例九:慈善捐赠可返现?警惕被骗!
【案情简介】近日,市民汪女士突然被拉进一个“抢红包”微信群,群管理员一边发着“红包雨”,一边发布“刷单”广告。看着不断弹出的完成任务“提现成功”的截屏,在好奇心驱使下汪女士点击群内链接下载了一款商业APP。汪女士在客服人员的指引下,领取第一单“向某某慈善机构捐款”的任务。汪女士完成捐赠59元任务后,很快就在平台账户余额中发现了59积分,并成功提现了118元。随后汪女士又完成了充值200元返300元的任务,轻松顺利赚了100元。“鸿运当头”的汪女士压根儿没有意识到,所谓的提现其实就是骗子向汪女士之前提供的微信收款码转账。在客服人员的诱惑、刷单群里“演员”们不断发出“提现成功”截屏蛊惑下,汪女士逐渐迷失自我,觉得赚小钱不过瘾。随后,汪女士开始加大投入,领取了第三单充值2000元返2600元任务。还没等汪女士提现,客服人员打断了汪女士,称其幸运地解锁了更高权限任务:只需要再充值20000元,即可一次性返现28600元。汪女士信以为真,一步一步陷入骗子们精心设计的“刷单”陷阱,完成20000元充值后又再次充值50000元,直到最后,后知后觉的汪女士终于意识到自己被骗了,急急忙忙来到派出所报警求助。此案汪女士共计被骗71841元,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三十三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近年来,有不法分子以慈善名义进行网络诈骗的事件,该些不法分子打着某慈善组织的名义,以“刷单赚佣金”和“捐赠返利”等方式诱导市民群众下载不明APP进行小额捐赠,先通过给予一定金额返利骗取群众信任,在成功骗取大额“刷单”“捐赠”后,以各种借口拒绝返利并指引受骗者直接向该慈善组织申请退回捐款,此类行为涉嫌违法诈骗,对市民群众的财产造成了损失,也对社会慈善事业发展产生极为负面影响。对此提醒广大爱心人士捐款献爱心,进行爱心捐款时要认准正规捐赠渠道,正规募捐均需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相关信息可通过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网址:https://cszg.mca.gov.cn)查询。爱心人士在捐款前可在“慈善中国”平台核实募捐组织的公开募捐资格、公开募捐活动备案、受捐银行账户等情况,不轻易将捐赠资金转入个人账户。如遇相关违法诈骗活动,请尽快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十:摆拍式慈善违法 当心受骗!
【案情简介】今年2月,在短视频平台上,一位“行善”网红博主上新自己视频引起了轩然大波。当有记者赶赴现场核实情况后,竟发现这段视频就是在造假。视频中收到博主3000元善款的老人表示,视频拍完,博主就收回了2800元。而所谓的祖孙蜗居也有问题,“孙女”是临时请来的演员,老人住在村里提供的房屋内,有明亮的电灯,干净的床铺,冰箱里还装满了腊肉,并非视频中所称的生活困难。对此,附近村民道出了真相,这位博主曾多次来村里拍摄视频,并花钱雇人表演,展现给网友们的感人场景更是提前安排好的。所谓“慈善网红”的真面目,是“摆拍式慈善”“表演式慈善”。事件经媒体曝光后,相关部门就对涉事博主展开了调查和处置,其视频账号目前已被封号。
【案例点评】本案例涉及的“摆拍式慈善”“表演式慈善”等假慈善行为严重违背慈善本意,有的甚至涉嫌诈骗。民政部门提醒广大网友:要提升防范意识,通过正规渠道奉献爱心或寻求帮助,切勿掉入假慈善陷阱。如果发现有不法分子假借慈善之名牟利、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苏赞、杨欣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莫伟浓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刘春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