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3年8月10日,根据上级线索,赤坭镇综合行政执法办执法人员和村社一起到剑岭村六社六巷对5栋在建农房进行检查,通过核查发现,有4栋在建农房侵占了耕地,当事人不能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用地手续,执法人员现场对在建农房行为进行控停,责令当事人拆除违法建筑,但当事人拒不整改拆除。

(剑岭村六社六巷5栋在建农房具体方位示意图)
结合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2023年8月16日赤坭镇政府组织执法办、农办、派出所、驻村组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剑岭村六社六巷5栋违建农房进行拆除。

(剑岭村六社六巷5栋在建农房拆违现场图)

(剑岭村六社六巷5栋在建农房拆后现场)
案例二:
2023年8月2日,赤坭镇综合行政执法办执法人员巡查至赤坭镇竹洞村三社四巷,发现有村民正在建设农房,当事人不能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用地手续,执法人员现场对在建农房行为进行控停,责令当事人拆除违法建筑,但当事人拒不整改拆除。

(竹洞村三社四巷在建农房拆前现场图)
结合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2023年8月17日赤坭镇政府组织执法办、农办、派出所、驻村组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竹洞村三社四巷违建农房进行拆除。


(竹洞村三社四巷在建农房拆违现场图)
我们在此提醒全镇居民及各村委: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八不准”的通知》精神,乱占耕地建房,一经发现一律拆除,我镇将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处理,坚决守住耕地红线。
各村委应加大监管和宣传力度,没有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报建手续就建设房屋均属违法行为。行为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如若逾期不改将会被拆除,切勿怀揣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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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来源:赤坭视角
编辑:花小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