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广州公租房!拟放宽标准、部分群体免交租金 →

 调整公租房保障家庭收入线准入限额 

 提高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社会部分群体可按优惠标准或免交租金 

 给予不再符合资格的承租人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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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下称《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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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公租房保障家庭

收入线准入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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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征求意见稿)》拟将公租房收入线准入限额从现行的35660元/年提高到49952元/年


对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均年满60周岁的家庭,放宽其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标准至政府公布标准的130%。


家庭财产限额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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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公租房住房

租赁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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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征求意见稿)》拟将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从现行的30元/平方米/月提高到35元/平方米/月,对于按标准计算得出的每月住房租赁补贴不足200元的家庭,按照200元/月予以发放。


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人均保障建筑面积、家庭保障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区域等因素确定。补贴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住房租赁补贴各项构成及系数标准见附件2,计算公式为:


住房租赁补贴=(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家庭保障人口×补贴标准×收入补贴系数×区域补贴系数。


自本通知实施的次月起,正在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按照本通知标准计发租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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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萝岗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项目



收入补贴系数


  •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特困人员,市总工会备案的广州市工会建档困难职工家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等有效证件或证明的优抚对象,以及处于社会安置过渡期内的年满十八周岁原市、区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身份的人员补贴系数为1.3

  • 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或等于24795元的,补贴系数为0.9

  • 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24795元、低于或等于35660元的,补贴系数为0.7

  • 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35660元、低于或等于49952元的,补贴系数为0.5;

  • 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49952元、低于或等于59942元的,补贴系数为0.4



区域补贴系数


  • 户籍地为越秀、海珠、荔湾、天河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1.2

  • 户籍地为白云、黄埔、番禺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1.0

  • 户籍地为花都、南沙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0.9

  • 户籍地为增城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0.7

  • 户籍地为从化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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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东花园



政府公共租赁住房

租金缴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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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特困人员,市总工会备案的广州市工会建档困难职工家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等有效证件或证明的优抚对象,以及处于社会安置过渡期内的年满十八周岁原市、区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身份的人员或政府已有文件明确可享受租金优惠政策的对象按优惠租金标准计租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特困人员的孤寡老人免交租金


其他承租政府及其指定的实施机构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户籍家庭,按照家庭收入情况,实行差别化租金,租金缴交比例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的10%-70%



具体缴交标准如下


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分档租金标准


  • 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或等于14856元,缴交标准为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0.1。

  • 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14856元、低于或等于22284元,缴交标准为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0.2。

  • 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22284元、低于或等于29434元,缴交标准为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0.3。

  • 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29434元、低于或等于35660元,缴交标准为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0.4。

  • 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35660元、低于或等于49952元,缴交标准为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0.5。

  • 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49952元、低于或等于54947元,缴交标准为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0.6。

  • 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54947元、低于或等于59942元,缴交标准为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0.7。

  • 如按上述规定分档计租后的租金标准低于优惠租金标准的,按照优惠租金标准计租。



计算公式


月租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各收入档次缴交系数。


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家庭租金超出该家庭经核定的月收入的15%的,租金可按该家庭经核定的月收入的15%计算,但是如按该家庭经核定的月收入的15%计租低于按所承租项目租金标准的10%或优惠租金标准计租的,则应当按后两者中的较高标准计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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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悦花园


完善公租房保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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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有低保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等群体的基础上,拟增加三级及以上残疾人家庭,在轮候期间即可领取住房租赁补贴


同时,《通知(征求意见稿)》拟对于申请轮候公租房的家庭,曾参加配租意向登记未获配租且轮候时间超过5年仍未获配租的,可申请在后续轮候期间领取住房租赁补贴




完善公租房保障审核及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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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征求意见稿)》拟对于全体保障对象均年满60周岁的在保家庭,期满审查时不再审核收入和财产,给予老年人住房困难群体稳定的居住保障。




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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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50%,过渡期满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应当在1个月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承租人可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其中,原按非租金核减方式计租的,过渡期内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的50%计租;原按租金核减方式计租的,过渡期内可核减的租金为原租金减免额的50%。如过渡期内的租金超出核定的家庭月收入的15%的,租金可按该家庭经核定的月收入的15%计算,但是如按该家庭经核定的月收入的15%计租低于按所承租项目租金标准的10%或优惠租金标准计租的,则应当按后两者中的较高标准计租。



过渡期满

根据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

分类处理


承租人家庭确有住房困难,符合住房困难标准难以退出,且收入、财产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继续租住原住房并按以下标准计收租金


  • 家庭收入或者家庭财产在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或财产准入限额1.5倍以内的,承租人可按照同期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计租或者按照家庭月收入的20%计租,但是如按该家庭经核定的月收入的20%计租低于按所承租项目租金标准的10%或优惠租金标准计租的,则应当按后两者中的较高标准计租。

  • 家庭收入或者家庭财产在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或财产准入限额1.5倍至3倍以内的,按照同期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的1.5倍计租。

  • 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分别符合本项所列不同情形的,按照较高租金的标准执行。


合同实行每两年一签。合同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确实无法腾退的,须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续租申请,并参照公共租赁住房户籍家庭期满审查有关规定进行核查,核查后如收入、财产、住房发生变化的,按规定调整租金或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家庭收入或者家庭财产在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或财产准入限额3倍以上的,或因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而被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过渡期内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逾期不腾退的,按照同期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的2倍收取超出过渡期外的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将相关违规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征求意见时间 

2023年9月20日至

2023年10月19日(共30日)


 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 

可登录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http://zfcj.gz.gov.cn/)首页上的“互动交流”-“调查征集”栏目查看征求意见稿全文,并提交意见建议。

可将相关意见和建议通过书面邮寄至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改革和保障处,邮编510030;或发送电子邮件到邮箱gzcczbc@g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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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黄埔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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