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丨五年被收取超200万“无功电费”, 法院判其返还!

你知道每一笔电费支出的构成吗?近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了解到,在一家入驻了多家工厂的工业园区内,因为电费问题,厂房承租人与出租人打起了官司——原来,自承租以来,厂房的业主(出租人)除了连续多年向厂房老板(承租人)收取有功电费外,还收取了“无功电费”。而供电公司收取电度电费往往是按有功电量计算,用户消耗的无功电量是不收费的,于是该园区内的几家厂房便一同将业主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返还“无功电费”总计超200万元,法院受理后作出判决,业主需将多收取的电费全数返还。

那么,有功电量、无功电量分别是什么?无功电量又会否影响计费?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来源:视觉中国


每月被加收电费上万元

“罪魁祸首”竟是无功电量

2021年中旬,为了给工厂扩充规模,老李将新厂房选址定在事发工业园区,并投入了与原厂区一样的设备及人力,打算大干一场。然而几个月后老李在缴纳电费时却意外发现:新厂房与旧厂房做着同样的项目内容,两者的人力、设备规模也几乎相当,但新厂房的电费却总是比旧厂房时高出一倍多。“此前原本7000元~9000元/月的电费,到了新厂房却时不时需要18000元~19000元/月。”

为何用电成本会高出这么多?老李心中产生疑惑。他多次要求厂房的业主罗某提供电费单明细,并要求进入电房查看电表,但罗某始终不同意;2021年中旬,老李通过当地供电公司拿到了新厂房所在园区的部分电费单,发现电费单上并没有计算和收取无功电量的费用,但自己此前向业主缴纳的每月电费中不但需要支付“无功电费”,甚至一些月份所缴纳的“无功电费”比有功电费还要多。 

老李随后询问了同一园区的其他几个厂房老板,他们获知该情况后去查看电费单,同样发现自己有被收取“无功电费”的情况,其中老章因为业务需要,其厂房是该园区内的“用电大户”,每个月向业主缴纳的电费高达30多万,其中“无功电费”更是少则1~3万,多则6~7万。从2018年至今,除有功电费外,老章被收取的“无功电费”累计超过170万元。

近日,记者拿到了一份老李和老章所在厂房的电费单,据了解,这份电费单的模版由厂房业主罗某制作,其中罗列了不同月份厂房内的有功电量、无功电量,以及不同月份峰谷平尖时段的不同电费单价,而被收取的“无功电费”正是依赖于无功电量乘以电价峰谷平尖单价所得。记者发现,业主罗某所提供无功电量价格是随着电价而波动,且“无功电费”大约为有功电费的1/7,这也意味着老章累多年来在电费成本上累计多支出了1/6,而老李则多支出了近1/3。

那么,这部分“无功电费”的收取是否符合规定?记者了解到,根据原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颁布实施的《功率因素调整电费办法》第三条第1项规定:凡实行功率因素调整电费的用户,应装设带有防倒装置的无功电度表,按用户每月实用有功电量和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而电力系统的电量由有功电量及无功电量两部分组成,其中无功电量是用来平衡用电设备的无功消耗,用电设备消耗无功越大,功率因素越低;无功电量相对有功电量的比值越低,则功率因素数值越高,也说明发电设备越能充分利用。

随后记者拨打能源监管部门热线,对方透露,在实际操作中供电局通常不仅不会对无功功率进行费用收取,为减少无功在电网中的流动,从而降低线损,节约能源,电费调整的基本原则是,对于特定的用户给定功率因素基准值,低于基准值会增加一定的电费处罚;对于高于功率因素基准值的还会给予电费优惠奖励。

据随后当地供电局所提供的《电费通知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等显示,业主罗某是用其名下公司在供电局开户,并负责支付每月电费,电费通知单上载明“平均电价=应收电费合计/总合计电量。每月计费的电量为有功电量的总和”——这表明,供电局在总电费中均未收取无功电量相关电费,仅对有功电量进行收费,即罗某加收的“无功电费”为私自收费。

耗时一年半

承租人追讨回200多万元“无功电费”

为了让业主罗某将这些“无功电费”返还,几位厂房老板联合找到了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的冯宇平律师,将罗某告上法庭。令冯宇平没想到的是,因合同中出租方有提及“电费收费按供电局单价有功、无功收取,承租人每月所用电度数加收0.06/度为电力设施维护费”的内容,使得整个诉讼过程并不容易。


冯宇平


在诉讼中,业主罗某提及,一方面,其正是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来收取“无功电费”;此外,罗某还主张是为了平衡园区内的用电功率,在完善设施方面付出巨大成本,因此业主才需要向租户收取该部分电费。

因承租人举证困难,且无功电量及相关值的计算方式复杂,再加上当地供电局作为第三方持中立态度,整场诉讼就一审程序足足持续近一年半时间。最终法院以“收取无功用电电费不符合双方约定”为由,以业主罗某返还“无功电费”总计约200多万元结案。

在判决书中,法院提及:“第三人(指供电局)的收费项目中实际并无无功电费的独立项目;被告对原告的无功用电参照有功用电简单以无功用电量乘以有功用电的单价计收电费,明显不符合第三人收取电费的标准,故不符合双方约定”,同时还强调“即便确存在电力设备和设施费用支出可能导致利益失衡的情况,用电方也应通过租金、物业费及服务费等方式和原告协商解决,而非通过收取并未实际发生的无功用电电费予以平衡。”

律师建议:

应学会识别并保留好电费单

在该案件判决结果出来后,引发当地不少企业自查,后续陆续有几家企业因被收取“无功电费”找到冯宇平律师。

“如今为了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国家陆续出台多项扶持政策。其中电力成本作为企业的固定支出成本,往往会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判断。如果一个原本可以良性发展的企业因为电力成本过高,误以为行业不好做,可能会导致企业主选择放弃;与此同时,若企业因交不起电费而撤厂,还会引发后续合同违约、交付违约金以及押金拿不回来等一系列蝴蝶效应。”冯宇平告诉记者,“无论是收取无功电费还是加收电费,这些行为都是违反诚实信用基本原则,也违背了相关政策所设定的初衷,是不合理、不规范的行为。”

记者了解到,电力作为民生之本,广东省一直以来也不断在为企业减负出台相关政策,如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今年8月就明确向供电收费主体(村公司、出租房东、二手房东等)发出《规范城中村电费收费等提醒告诫函》,要求规范城中村电费收费行为,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等非电网直供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等电费不得高于自身于电网企业结算等电费的规定。

“从收费角度来说,业主的相关公共用电设施产生的损耗费等可以与租客协商,用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来弥补,但业主仅作为供电代收费主体,不能以电费形式来加收其他费用。我们也希望通过这个案件,来提醒更多企业、个人要重视相关的合同条款,要学会阅读、识别电费单中的明细,并保留好电费单及电费支付凭证,以更好地维护个人权益。”冯宇平说。

用电纠纷常见争议点:

收费价格是否标准、合法

除了上述案件,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也查到若干份与用电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

如2020年,在一份贵州电网六盘水六枝供电局与六枝某砂砖厂的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原告称,其用电检查人员对被告电表进行检查时,发现被告2017年8月至2019年5月反向无功用电未纳入“力率调整电费”计算,共计少交电费12529.3元,要求进行追缴;被告则称因砖厂安有反向无功补偿装置,对反向无功进行实时补偿,不会产生反向无功的费用,因此拒绝赔付。最终法院以被告用电功率因素未达到0.85时的违约责任或者电费计算方式,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外,2021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曾处理过一起民事纠纷。相关案件中,原告公司认定被告公司未执行物价部门标准收取电费,在电费中增加收取了其他人工、维保、损耗等额外费用,属转供电加收电费,因此要求退还多收电费部分。然而在一审判决中,因原告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公司收取损耗费不合理,同时因租赁合同中有对电费单价进行约定,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知悉该单价为非政府定价标准且无异议,最终一审法院并未支持原告公司的主张。

随后原告公司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二审庭询中,围绕各方当事人争议的收费电费价格是否标准、合法问题,法院函询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相关函复中,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载明被告公司涉嫌以超政府定价标准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公司退还多收电费,使得二审结果改判。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程依伦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程依伦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 蔡凌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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