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群众钱袋子,广东高院发布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包括依法严惩利用虚假中奖信息、封建迷信、直播带货、网络投资及购物等实施电信诈骗犯罪,以及帮助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多种关联犯罪,体现了广东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持续加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力度,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

据了解,自2021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审结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案14972件23897人,电诈集团犯罪案件98件756人。各级法院依法严惩电诈犯罪,全力追赃挽损,追缴涉诈资金超过3.3亿元,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各级法院还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对学生教育管理、市场监督、电信网络管理等方面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340余份,助力源头治理。

【部分典型案例】

依法惩处利用网络投资平台实施诈骗犯罪

——丁某凡、温某峰诈骗案

2017年4月,被告人丁某凡、温某峰和林某(另案处理)合谋非法搭建“金融树”“拉菲国际”等虚假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雇请业务员诱骗客户前来投资,并安排人员假扮“分析师”予以“指导”,通过人为操控制造交易假象,骗取客户投资款。后三人在福建省福州市设立窝点,招聘人员实施诈骗,共骗取被害人黄某等十余人的投资款340万余元。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丁某凡、温某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丁某凡、温某峰有期徒刑十年、九年,并处罚金。

法院指出,网络平台投资型诈骗犯罪中,犯罪分子往往精通网络技术、金融投资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作案手段的专业性强、精密度高,防范识别难度大。被害人一般欠缺专业知识,处于明显弱势,极易坠入陷阱。投资者应擦亮双眼,审慎判断所谓的高额回报是否符合正常的经营规律和商业逻辑,提高识别投资类诈骗的能力,坚决拒绝非法投资平台,做到理性投资、依法维权。

精准打击为诈骗团伙提供帮助的犯罪

——徐某银等9人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19年10月,某境外电信诈骗团伙在境内招募、组建由徐某银等9人参与的犯罪小组,通过在境内非法架设网关设备(GOIP)、利用猫池设备管理电话卡等方式分离诈骗窝点和诈骗设备,为境外诈骗团伙实施诈骗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其中,徐某银、韦某等6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而为犯罪提供收转手机卡、中转通讯设备、定时建立插卡机的网络连接等技术支持;黄某政等3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犯罪提供携带网关机到不同城市建立网络连接和提供手机卡等帮助。至2020年5月,该诈骗团伙通过冒充公检法、淘宝客服等方式共诈骗被害人50余人390万余元。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徐某银、韦某等6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网络连接等技术支持,属于诈骗共犯,均已构成诈骗罪。黄某政等3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网络连接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以诈骗罪判处徐某银等6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黄某政等3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十一个月。

法院指出,电信网络犯罪呈组织化、链条化、产业化趋势。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帮助犯的行为定性时,精准判断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内容十分关键。人民法院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诈骗实施者之间的关系等主客观因素,综合认定徐某银等6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以诈骗罪共犯论处,认定其余3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惩处,充分体现了国家在全链条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司法力度和准度。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粤法宣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 张映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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