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在酒吧工作的员工,因为工作原因醉酒后送客户回家,不料,当日凌晨醉倒的他在街边被货车碾压身亡。该员工属于因工伤亡吗?记者今日获悉,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均认为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醉酒,其醉酒情形不构成工伤认定的阻却事由。
李某钦是汉派公司职工,在汉派公司名下的某酒吧营销部工作,工作内容一般包含销售酒水、陪客人喝酒、维系客户、照顾醉酒客人等。
2019年12月21日晚上8时至22日凌晨4时25分,李某钦在酒吧工作。22日凌晨4时25分许,与酒吧的客人一起乘坐出租车离开酒吧。当日4时56分许,李某钦独自一人出现在某街道脱了鞋后便躺下了,5时57分许,在该地点被货车碾压,当场死亡。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越秀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显示李某钦遇害时为醉酒状态,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经李某钦的父亲李某照提起工伤认定申请,越秀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经复议,市人社局作出复议维持决定。汉派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认为,李某钦与酒吧客人一起乘坐出租车离开酒吧,送客人回家属于履行工作职责,李某钦在完成本职工作回家后下班返回自己居所地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认定工伤的规定。
对于李某钦醉酒躺卧路面因交通事故致死,是否应当排除认定为工伤?原则上醉酒引发的事故不得认定为工伤,但本案具有十分特殊的情形:
一是饮酒是李某钦工作的一部分,李某钦在涉案酒吧销售负责酒水营销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如客人要求陪喝酒,其需要陪喝酒;
二是李某钦作为酒吧酒水销售人员,在工作中陪客人喝酒甚至喝醉,乃至送相熟的客人回家,主要是为了达到维护与客户的关系,满足客人服务需求,促进酒吧经营的目的,其在本案中的行为符合工作需要,其醉酒与其工作岗位的特殊性有较为密切的关联,故醉酒不应成为认定工伤的阻却事由;
第三,李某钦在交通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李某钦符合胸腹腔脏器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以及创伤性休克死亡,李某钦醉酒与死亡结果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本案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有关醉酒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公司请求撤销涉案工伤认定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讼请求,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予以维持。
经办法官指出,工伤认定应彰显公平正义,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伤导致劳动者受到健康伤害,减损甚至失去劳动能力,落实工伤劳动保障显得至关重要。在审理因醉酒等情形导致的工伤案件过程中,不应不分青红皂白地将醉酒等情形直接作为不予认定工伤的条件,否则将导致一系列不公平案件的发生。审理工伤认定案件应始终关注受伤情形的工作相关性,以满足社会劳动者职业伤害风险保障需要为出发点,最大化地发挥工伤劳动保障的功能和价值。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广铁法宣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