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楼加装“直梯”难,改装“滑梯”可否?法院判了

有的老旧小区受建筑结构和技术条件等原因所限,难以安装垂直升降电梯,号称“安装简单、使用方便”的“座椅式”电梯(又称“电动滑梯”)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那么,小区公共楼道能随便安装“座椅式”电梯吗?

这不,广州就有街坊为此闹上法院讨说法,某小区楼上一用户为方便出行私装“座椅式”电梯,本就狭窄的唯一楼道被导轨挤占“缩水”至90厘米,楼下邻居出手拆除后被告上法院索赔。

当安全底线与便利需求发生冲突,法院如何评判?记者今日获悉,本案经广州天河法院审理后,认定涉案“座椅式”电梯占用公共疏散通道,楼下邻居拆除电梯是为了保护自身安全,属于合法、合理的自助行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楼上用户私装“座椅式” 电梯   楼下邻居出手拆除遭索赔

位于天河某小区的三层老楼是某单位职工宿舍,该楼内居住有6户该单位退休职工。陈伯夫妇二人居住在3楼,李叔及两个儿子一家三人住在2楼。

近年来,陈伯觉得自己与妻子年纪日长、行动不便,而老楼却因太过老旧无法加装垂直电梯,他便与其余5户业主商量在楼道内加装“座椅式”电梯,李叔对此表示反对。陈伯又向单位提出加装申请,单位答复因该楼栋房屋属各业主私人物业,对于楼梯共用空间的处置应根据法律规定处理,单位对是否加装没有决定权,同时亦指该栋楼梯宽度仅1.09米,如加装将不符合消防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户内楼梯设计标准及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

不顾反对强行安装,“你拆我锯” 引发纷争

陈伯最终决定自行安装,他购买了一台售价为15.8万元的"座椅式"电梯。随后,电梯公司六次上门安装电梯,均遭到李叔阻拦。直到第七次才安装成功,为此陈伯还额外支付了安装费4500元。安装后,原本110厘米左右宽度的楼道被导轨占据了20厘米,仅剩90厘米。安装后,李叔在自家门外的导轨上放置了U型锁、阻挡器,以阻止陈伯使用电梯,但陈伯将锁和阻挡器破坏。

此后,公安部门向小区物业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以物业公司对占用公共疏散通道的行为未及时制止为由,责令其予以改正。物业公司向陈伯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其七日内拆除已安装的“座椅式”电梯,但陈伯未予理会。半个月后,李叔向物业公司发出书面请求函,申请自行拆除,要求物业公司配合,物业公司回复“同意配合清理”。第二天,李叔两个儿子在物业公司保安见证下,将1楼至2楼其家门口的导轨以及与之相连的2楼至3楼转角平台部分导轨拆除,拆除后的导轨被放置在楼顶。

就在李叔儿子拆除导轨后两天,陈伯用电锯将李叔家的防盗门上的三根铁枝锯断。陈伯为此受到了公安部门行政处罚。此后,陈伯将李叔父子三人诉至法院。

陈伯控诉,他出资购买安装的是国家规定无需报建的"座椅式"电梯,李叔父子三人的行为已导致其私人财产损坏,要求赔偿电梯安装费、损坏费共计10.8万元。

李叔父子则辩称,陈伯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安装电梯,该行为不仅占用了公共楼道,还造成了消防安全隐患,自己拆除电梯是不得已而为之,因此无需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伯安装“座椅式”电梯的楼梯既是公共通行的通道,也是用于疏散的安全通道。涉案楼梯在加装电梯后,该楼梯的通行宽度最多时为0.9米(座椅折叠时),最少时仅余0.2米(打开座椅使用电梯时),明显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疏散楼梯净宽度不应小于1米的最低要求。对此,相关政府部门和物业公司相继向陈伯提出了整改要求,但陈伯不仅拒绝整改其占用消防通道的行为,更以在楼道、业主家门粘贴文字的方式明确将继续实施占用。

根据民法典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李叔父子三人作为2楼的业主,对涉案楼梯具有使用和管理的权利。而陈伯违法安装“座椅式”电梯,且拒绝整改、持续占用消防通道的行为,已给李叔等业主生命安全的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此时,李叔父子三人在征得物业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直接影响其消防疏散部分通道上的导轨进行拆除,属于合法、合理的自助行为,且拆除后的导轨被放置于楼顶通道,其采取的措施并无不当。为此,因拆除电梯造成的损失应由陈伯自行承担,陈伯主张李叔一家赔偿缺乏理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法驳回。

法官建议:出台法律规范“座椅式”电梯安装使用

经办法官孙玉波指出,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在无法符合电梯加装要求的老旧楼栋中,经济适用、加装便利的“座椅式”电梯确实是解决老年人上下楼不便的一种实用生活设施,在一定程度上能满足老人生活质量提高的需求。

但“座椅式”电梯作为家用电梯,其设计之初只是为了在家庭内部上下楼使用,而非用于具有疏散功能的公共楼道,因此我国并未将其纳入强制性安全监管体系之内,也无相关政策法规对其进行指导和管理,加装此类电梯无需经过任何审批手续。

现有“座椅式”电梯由“导轨+座椅”组成,座椅可展开折叠。当座椅打开时,电梯运行所占用的宽度达85-89厘米,而座椅折叠时,座椅和导轨所占宽度约为40 厘米。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宅建筑中疏散楼梯的净宽最低应为1米,一般设计均采用标准中的最低限。这就意味着,一旦加装了“座椅式”电梯,则楼梯通行宽度最多只有约60厘米(座椅折叠时),最少仅约15厘米(电梯运行时),明显违反了相应的建筑设计规范。但商家在推销时往往无视该规定,声称“楼道宽度大于70cm即可安装”,事实上若强行加装极有可能导致出现消防通道堵塞,严重影响人员疏散,影响消防救援等安全风险。

此外,在老旧楼梯通道加装“座椅式”电梯,必然会存在“共有空间”让位于“电梯使用者”的利益矛盾冲突,而“无需审批、自由增设”的结果便是缺少了必要的矛盾协调机制。“座椅式”电梯运行时仅容一人使用且运行速度较慢,极可能会导致使用者与使用者之间、使用者与出行者之间就座椅式电梯的使用频率、占用楼道空间、影响楼道疏散宽度等问题产生矛盾,继而引发一系列邻里纠纷。

目前“座椅式”电梯无明确的监管报批流程,也有小区在全体业主同意情况下在公共通道安装“座椅式”电梯的先例,但并不代表业主可为了方便出行而在公共楼道内“自由”加装“座椅式”电梯。一旦生活便利需求的满足与生命安全权益的保障发生冲突,受法律保护的生命权应得到优先保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消防通道的标准化规范是保障生命安全的基本准则和最后红线,逾越生命安全红线的任何行为都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故此类行为必然会被认定为违法。

在此,法官建议出台法律规范“座椅式”电梯的安装使用,并呼吁家用电梯行业根据现状对“座椅式”电梯进行合理改进或开发其他简易便捷的电梯以满足消防标准与功能需求,让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可以安全合法的享受技术带来的便利。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 钟晓丹、黄思铭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龙成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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