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件“匪夷所思”的案件:被继承人王先生常年受病痛折磨,最终因不堪忍受疾病等折磨,选择结束了自己等生命,留下父母、妻子和年幼的儿子。妻子夏女士与王先生结婚多年,感情深厚,夏女士本想当然以为丈夫会将财产留给自己和儿子,便不曾去了解过遗产继承的相关事宜,而是全身心地处理丈夫的后事,并照顾着一家老小。
然而当她前去查看银行存款时却发现,丈夫名下存款被妹妹悉数转走。并转给了公婆。妻子追讨时才发现,原来是丈夫偷偷立下了三份“遗嘱”——遗嘱中提及:“我的全部遗产留给我妹,并由妹妹来照顾好父母的生活。”
自己和孩子的未来生活无以为继,悲愤和不解之余,夏女士一纸诉状将小姑子和公婆告上法庭,要求重新分割遗产。而最终法院经审理做出如下判决:王先生虽留有字条,交代遗产归妹妹所有及让妹妹照顾父母等后事,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因王先生未书写年月日,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其遗产按法定继承由原告夏女士及其子、王先生的父母各得四分之一份额,最终王先生名下银行卡的钱及其他车辆等夫妻共有财产中的50%、总计90余万元归夏女士个人财产,其余90余万元属于王先生个人遗产,由四个继承人均分。孤儿寡母终拿回属于自己的100多万元。
而在此案例中,除当事人签订的三份自书遗嘱存在要件缺失外,还存在未保留必留份和处分了他人财产的情况。而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遗嘱人立遗嘱时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对不属于自己财产的无效处分会导致该部份遗嘱内容失效;必留份是指被继承人在以立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时,必须依法留给特定继承人必要的遗产份额,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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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实践中,经常出现遗嘱人处分他人财产的情况,多表现为夫妻一方将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当作自己的财产全部进行处分;还有一些情况是,订立的遗嘱中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或没有为该类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等,此类遗嘱也属于部分无效的遗嘱。”冯宇平说。
海珠区人民法院的刘法官则补充,针对遗嘱中的财产纠纷,还容易出现一些情况,会导致遗嘱中的遗产范围存在争议。“比如被继承要求继承房屋,但其他几个子女会认为自己在此前购房时也有出资,甚至全款出资,因此认为自己也该有继承份额。”针对此类情况,刘法官表示,主要是看有争议方是否有充分证据,而房屋是以登记为准,子女倘若有出资,其出资额则会相应转化为债权。
此外,如被继承人为二婚或离婚状态,其在进行遗嘱订立也应厘清其是否与前妻还存在没有处理清楚的共同财产,对于一部分属于前妻的遗产,当事人则无权处置;与此同时,也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预留遗产。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程依伦
视频/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程依伦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 蔡凌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