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女的关系有多普遍?在中国文书网上,倘若以“养子女”为关键词进行搜索,便有112006份民事案由的文书出现;若再以“收养关系”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则会检索出总计40361份文书。记者研读发现,在涉及“养子女”及“收养关系”的案由中,常见以继承、赡养、解除收养关系为主。另一方面,记者在总成员人数达到128066人的“亲密关系修复互助会”豆瓣小组中,搜索“养父/母”“养子/女”关键字发现,正囿于困境中的养子女数量同样可观,在这里寻找着情感的出口。
在近期刚刚建立的豆瓣小组“我们是养子女”里,记者也意外发现两条来自非养子女的讨论——
“我的好朋友是养女,看到她我也想领养小孩了。”
“虽然不是养子女,但以后打算领养一个小孩。”
一方面,如今的年轻人对收养小孩的接受度开始变高;另一方面,由于收养关系的情感相对脆弱,尤其是收养子女在青春期时个性敏感,使得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容易出现隔阂,而收养关系双方因经济、收养手续等原因诉诸于法庭的情况也是时有发生。在广东省民政厅官网上,“收养”更是仅次于“婚姻登记”“低保”“养老”的搜索热词,而在收养家庭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更为复杂。
人口经济学家梁建章便有关注到收养家庭。在他所主持编纂的《中国婚姻家庭报告2023》中,就有提及我国收养家庭的法律困境:据数据显示,内地居民的收养数量从2005年的3.8万人下降到2020年的1.1万人,且通过孤儿院领养远远满足不了现实的收养需求——鉴于严苛的送养收养法律条款,真正能在民政部门办成合法收养手续的数量较少,导致一部分没有办理民政登记的“民间收养”存在,而这些“民间收养”的小孩又往往因不符合现在的收养条件上不了户口而处于“黑户”状态,为其入学、生活及以后的就业都带来不便。
对此,梁建章在发布相关报告时也建议,可修改民法典的部分收养条款,如增设收养情况:被父母虐待和家暴的子女,经所在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建议可被收养;放宽收养人年龄限制;福利机构送养儿童只能按成本核算收取相应的养育费,不可变相以“接受捐赠”的名义贩卖儿童;儿童送养之前应先进行公示,中国公民有优先收养权等。
金桥律师事务所的婚姻家事律师张少星也表示,自民法典颁布以来,他所收到的关于收养的咨询数量比以前明显增多。据张少星介绍,自民法典中对收养条件放开后,社会上对于收养和领养的认可度更高了,但在实操中,律师们有时仍会碰到一些当事人出现“反悔收养”的情况。“尤其对于那些身体或精神上有缺陷的孩子,可能收养人在收养前评估过利弊,但在收养完成后,经过一段时间相处发现处不下去,或者自身家庭出现一些不可抗力的意外,如重病重疾等,无法再继续抚养,就想要解除收养关系。”
因此他也建议,收养行为和收养过程也应继续完善。如在收养法历史更为悠久的一些欧美国家,为减少收养中断及其伤害,制定了试养制度,即会根据收养人的不同身份,制定从10周到3年不等的试养期限;部分国家在试养期结束后会再次征询收养和送养双方意见,分别做笔录,并由相应的心理专家、教育学专家、法律专家、医生等专业人士组成评估小组,对收养人进行考核,考核分数需达到90分以上才能办理正式收养手续;同时,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还会设定定期回访制度等。“这些制度不仅有利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情感沟通和认同,而且显著减少了收养冲突和收养纠纷,避免收养中断;更重要的是,试收养制度有利于国家有关机构充分审查收养关系是否符合被收养人的最大利益,保证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充分实现。”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程依伦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程依伦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 蔡凌跃